摘要:
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自开展以来收到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和强化过程监管。
一是补贴车型应招标确定,并规定最高售价。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政策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仅公布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凡公告列明的符合条件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这使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通过价格战抢夺市场,导致利润大幅降低,企业创新能力受到影响,加上海外市场萎缩,企业前景不容乐观。由于没有售价限制,农民对一些产品售价情况也缺乏详细了解,出现了个别销售商哄抬价格的现象,不同销售商报价存在着“多则上万元、少则上千元”的差异,农户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在没有售价限制的情况下,个别销售商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者,给购买人虚开发票金额,导致骗补行为的发生,直接影响到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地方税收和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
二是异地购车补贴款由谁支付应予以明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中没有对“异地购车”的具体补贴方法作出规定,是在购买地还是回户口所在地领取补贴没有明确,这就给地方政府找到了推脱补贴的理由。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异地购车的补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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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自开展以来收到了较为满意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和强化过程监管。
一是补贴车型应招标确定,并规定最高售价。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政策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仅公布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凡公告列明的符合条件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这使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通过价格战抢夺市场,导致利润大幅降低,企业创新能力受到影响,加上海外市场萎缩,企业前景不容乐观。由于没有售价限制,农民对一些产品售价情况也缺乏详细了解,出现了个别销售商哄抬价格的现象,不同销售商报价存在着“多则上万元、少则上千元”的差异,农户没有真正得到实惠。在没有售价限制的情况下,个别销售商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者,给购买人虚开发票金额,导致骗补行为的发生,直接影响到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地方税收和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
二是异地购车补贴款由谁支付应予以明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中没有对“异地购车”的具体补贴方法作出规定,是在购买地还是回户口所在地领取补贴没有明确,这就给地方政府找到了推脱补贴的理由。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异地购车的补贴问题。
三是下乡标识使用和车辆登记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按照规定,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贴好标识,标识由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同式样制作,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规范,标识尺寸、颜色和喷涂粘贴方式不一,有的甚至不粘贴。而根据要求,乡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审验贴在指定位置的下乡标识后,方可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另外,《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规定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有权。如果车辆上没有粘贴或喷涂“下乡标识”,机动车管理部门无法执行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可在车辆登记证书的“备注栏”或适当位置标注“下乡产品”字样,并在机动车管理系统中添加相关记录。
四是适当延长补贴时间,限制地方保护主义。从农村实际来看,有购买意向的农民手头最宽裕的时候通常是在秋收售粮后及春节之前。而汽车下乡政策却在春节之后出台,且到今年底就要结束,离下一个春节尚有一段时间,显然不是农民最舍得花钱的时间。另外,政策实施的前几个月,许多农民还处在观望期,企业和经销商刚铺开摊子,补贴优惠期就该结束了。由于政策执行时间偏短,政策的内需拉大效应可能没有预想的大,因此,应考虑适当延长补贴时间。此外,各地方政府为了刺激本省车辆的销售,纷纷出台补贴措施,构筑起“诸侯经济”的铜墙铁壁,如鼓励政府采购在购车和报废更新车辆时,按规定标准首选本省产品,对新购本省产品的用户免收新购汽车检验费、验证费等。这种“优先购买本地产品”的地方政策让一些企业感到不安,也限制了农民自主选择的余地,应当加以限制,以促进公平竞争。
五是改进和完善补贴管理系统。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应适当增加一些查询功能,以方便基层财政人员分析和排查。例如对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车辆售价进行比对分析;对同一购买人或使用同一户口本购买多辆汽车摩托车的进行自动筛查。另外,由于系统存在不同版本,版本之间的数据无法方便地实现共享,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应统一版本。
六是建立联合办公服务窗口,强化联合执法。农民购买汽车涉及的部门较多,各种审批手续较为繁琐,势必增加农民购车的实际成本和时间成本。对于汽车下乡可以摒弃“家电下乡”的一些繁琐程序,成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快捷办理。同时,为了保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运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要加强与物价、工业管理、公安、商务、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扎实有序地推动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深入开展。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