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出现了一些漏洞,以致一些大型金融控股公司问题频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亟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强化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让金融控股公司在合法合规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建立相互沟通、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要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研究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制度,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监管客体所从事的是综合性金融业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划归到某个金融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而必须设立一个由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监管专家广泛参与的监管机构,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首要目标,协调各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以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并定期就金融宏观调控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研究风险处置方案,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对金融控股集团设立并提高准入门槛。在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为了满足快速扩张的需要,企业除了上市融资、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模式外,还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投资...
近几年,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出现了一些漏洞,以致一些大型金融控股公司问题频出,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亟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强化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让金融控股公司在合法合规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建立相互沟通、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要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研究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制度,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监管客体所从事的是综合性金融业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划归到某个金融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而必须设立一个由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监管专家广泛参与的监管机构,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首要目标,协调各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举措,以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并定期就金融宏观调控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研究风险处置方案,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二是对金融控股集团设立并提高准入门槛。在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为了满足快速扩张的需要,企业除了上市融资、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模式外,还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投资并购各类金融企业,借此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出于这一特殊目的,实业企业往往关注的不是被并购金融企业的发展,而是能否满足其融资需求。如果不设立并提高门槛,任其发展,主体一旦“城门失火”,下面的金融子公司必然遭受“池鱼之殃”。所以,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应明确市场准入资格、控股范围、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对于新设和通过收购演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构可联合进行准入审查,并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限制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的控制能力。
三是引入风险预警机制,提前监管以未雨绸缪。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还局限于事后监管,缺乏超前性和预警性。因此,监管机构应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在问题发生之前进行防范,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评估,评估内容要涉及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大额内部交易、不良关联交易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等多个方面。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和资料,依照有关的风险预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控股公司评定等级。对于列入一定级别的公司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营执照等处理。
四是加快相关立法。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无明文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潜藏了极大的风险,各监管部门无法可依。为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以及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
五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业务趋向复杂化和多样化,道德风险也在逐步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宏观层面上监管机构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很难完全控制风险。因此,必须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起由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首先,合理设置组织结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并应形成高效的决策系统、有效的制约监督系统、科学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系统。其次,理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母子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防止母公司超越权限干预子公司的业务等,保证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第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利用关联交易转嫁证券交易风险。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内部交易风险。
六是加强有关信息披露。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可能会存在关联交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可或缺。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充分披露有关集团运作、各子公司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还必须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