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北京市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引入进场交易制度,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均交由北京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权益。
一是规定了参与单位职责。北京市财政局确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同时,对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各自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确保了进场交易工作有序开展。其中北京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选择和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并指导和监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活动;行政事业单位须按照进场交易的要求组织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北京产权交易所负责各单位资产处置的实施工作。
二是明确了进场交易范围。到北京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等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批量价值原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另有规定要...
近年来,北京市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中,引入进场交易制度,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均交由北京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权益。
一是规定了参与单位职责。北京市财政局确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同时,对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各自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确保了进场交易工作有序开展。其中北京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选择和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并指导和监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活动;行政事业单位须按照进场交易的要求组织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北京产权交易所负责各单位资产处置的实施工作。
二是明确了进场交易范围。到北京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等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批量价值原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另有规定要求的资产。
三是规范了处置价格的确定程序。经中介机构评估或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拍卖底价,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资产评估价格。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再次确定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处置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也不得使用打折、优惠等其他附加条件。
四是强化了处置信息发布的管理。为确保处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北京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信息发布、调整、撤销等环节的公告时限、发布载体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有明显的倾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五是严格了处置收入的管理。为确保处置收入的应缴尽缴,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处置收入上缴国库或返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中财政集中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单位自行处置收入返还各单位,由各单位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通过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制度,一方面,由于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前必须审批,处置时也是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平、公开进行的,减少了随意性和单位、个人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财政收入。2008年,北京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累计接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74602件,处置资产73975件,处置成交金额1531.2万元,累计上缴财政金额1258.46万元,返还单位58.42万元。
但由于起步晚,开展的时间短,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一是进场交易的范围有待扩大。按照财政部35号令、36号令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目前北京市尚有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未纳入进场交易的范围,由部门自行审批。二是进场交易的监控有待加强。按照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单位都负有监控的任务,目前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监控基本上到位,但各部门、各单位的监控职能还未充分发挥,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三是进场交易的信息沟通有待加强。财政部门与各部门、各单位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之间资产处置信息与处置收入的缴拨信息未能有效地共享,财政部门的动态管理系统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资产交易系统尚未实现联接。例如,由北京产权交易所集中上缴财政的处置收入通过报表可以得到反映,而返回单位的处置收入的上缴情况则处于信息盲点。四是进场交易的服务有待提高。由于市级单位分布范围较广,使进场交易的服务范围同样广泛,因而对上门服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其本身的网点较少,因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服务不够到位的问题。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资产种类繁杂、分布零散、品质参差不齐,上门服务成本高,也制约了服务质量。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逐步扩大资产进场交易范围,把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纳入进来;要继续强化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部门、各单位树立资产意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处置;要强化信息交流,加快研究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资产交易系统的联接,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之间的沟通机制,避免信息流失,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过程监督;要推动北京产权交易所改进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可研究与公物仓建设结合起来,单位的零星资产经批准处置后,上交公物仓,集零为整,形成批量后再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公开处置。
责任编辑 常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