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步步深入,人们对于“保险”这个词已经不再陌生。在我国政府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商业保险市场也异常繁荣。各项社会保险不断完善,各家商业保险公司也不断推出新险种。可以看到,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各自“与时俱进”的同时,推进二者“相辅相成”应当成为当下保险业的共同奋斗目标。
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主要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构成,具有保障性、法定性、互济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故亡、伤残、生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体系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
2008年,在金融海啸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来保证经济和金融的安全、稳定与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逆市而上,稳步发展,2008年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3696亿元,较上年增长26.7%;基金支出合计9925亿元,比上年增加2037亿元,增长25.8%。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我国商业保险寿险保费收入6658.4亿元,同比增长49.2%;健康险保费收入585.5亿元,同比增长52.4%;意外险保费收入203.6亿元,同比增长7.1%。
不可否认,在高增长率的背后,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还存在诸多难以在短时间解决的问题:有效覆盖面较窄、保障范围有限;老龄化提前到来,存在基金支付危机;社保资金投资运营渠道较少,资金收益不高;资金安全性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等。而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商业保险在社保体系建设中具有多年累积的精算优势、营业网点众多、成熟的账户管理经验、严格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等几大优势。
实践表明,单一的传统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不能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从国际保险业形势看,世界各国纷纷掀起了以建立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制度模式,商业保险开始深度渗透到社会保险的管理中,并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在我国,为推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辅相成”,参与各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研究,稳步推进。
首先,社会保险应坚持扩大覆盖面,低水平起步。社会保险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好一个长远的、全面的规划,应坚持扩大覆盖面。参与社会保险的人越多,受保障的人群范围也就越大,以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此外,根据大数法则,即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风险,覆盖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社会保险若要保持稳步运营,扩大覆盖面是生存第一前提,参保人越多,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强。所以,在确定社会保险的起步线时,一定要谨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如果初始保险基线偏离实际,无疑会给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带来阻力。
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应下功夫研究市场,科学制订发展方向。按照国务院“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应注重研究国家政策、洞察市场变化、善于抓住机遇,提升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完善保险服务手段、合理安排经营网络以及确定目标市场等。
再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集意见已经结束,这对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无疑对保障和促进保险业稳健、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两部法律分别明确了各自范畴的内容,但是对于相互之间融合产生的情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互相配合发展,已经成为全球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这就对我国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所以,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责任编辑 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