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4年上半年,某市财政局组织了对部分事业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市殡葬事务所存在多项财政违法问题。2003年将市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列入“财政补助”科目按一般事业收入进行财务核算,使该单位2003年度事业收入增加1939万元;在事业支出中以“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列支1255万元,用于陵园建设专项工程,余款683万元列入了该单位“事业结余”科目;2003年以发放经营承包提成奖、操心费、电话费等为名在“工资”科目擅自发放奖金和补贴420万元,以年节福利为名在“工资”科目发放各种副食品实物等115万元,给离退休职工发放福利实物9.43万元,挤占了事业支出;将建设墓地的征地费等一次性计入当期的“事业支出科目”,提前结转了部分产品成本,致使该单位生产的产品成本不实,隐瞒了产品经营成果,未能真实反映当期的财务收支情况;以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为名先后在“事业支出科目”列支157万元;私自与交警队签订协议,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务费、尸检费等进行“三七”分成,当年在“事业支出——专项材料销售”科目给交警队事故处理处提取分成款26.7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等11项财政违法问题。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在对违法问题进行整理后,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该局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审查,法制机构认为该案件涉及违法行为多、情节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属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并及时将案件及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审定。财政局领导对该案十分重视,按照法制机构的建议,专门召开了局长办公会,经集体研究,作出了拟收缴违纪资金138.52万元,并处罚款50.23万元的处理决定。2004年6月5日,依照局长办公会的决定,财政局向殡葬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殡葬事务所在接到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没有申请听证。6月13日,财政局向殡葬事务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殡葬事务所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主动上缴了违纪资金并缴纳了罚款。
二、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决策范围,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中,殡葬事务所存在的各项财政违法行为都比较隐蔽,案情十分复杂,且违纪资金高达138万元,属于重大违法案件。财政局对殡葬事务所处以50万元的罚款,处罚数额较大,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对于这次处罚决定,财政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启用了集体讨论决策机制,局长办公会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梳理,通过集体讨论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处理决定,体现了该局在重大行政处罚上力求依法、慎重、准确的行政原则。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重大行政处罚的社会影响比较广泛,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行政机关对于这类决策必须慎而又慎。目前,许多财政部门已根据《行政处罚法》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集体决策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疑难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明确复杂案件的范围,重大处罚的标准,以及集体讨论的人员组成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尝试设立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决策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