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笔者认为,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坚持预算约束”的有效途径。
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通常考虑到了确保采购项目质量的各项费用,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采购人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总之要自求平衡,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更为重要的是,预算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资金计划,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将拟采购的项目全面、详细地在部门预算相应科目中反映出来。还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也不得超标准采购。而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恰恰可以强化采购人的预算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也便于采购到符合采购人需求的项目。以信息系统项目为例,一个信息系统项目,仅从项目名称和部分技术指标上很难判断其规模和具体要求,而配置不同档次的设备和软件会造成项目报价的天壤之别。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可以使供应商根据项目预算情况设计出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项目,有利于采购人获得一个性价比最优的系统、满足采购人将来的应用需求。
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供应商。第一,有利于供应商有的放矢设计出一个恰到好处的方案。目前,由于部门预算没有向社会公开,供应商掌握不到各个部门的预算情况,当然也无从知晓其采购项目的预算。还是以信息系统为例,如果不知项目预算,不同的供应商由于理解不同、选用设备档次不同,其设计出的方案会千差万别,很难有较多可供采购人选择的恰到好处的系统,而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既有利于采购人采购到物有所值符合需求的项目又有利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从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到进入采购程序,往往要经过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时间过长,使某些供应商得以了解到项目预算、乃至许多项目细节,更有甚者,不排除某些供应商参与了项目立项的部分工作,但大部分供应商不知项目预算和相关细节,不可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造成不公平。公布预算,可以减少这种不公平,为各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同时也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
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主角是采购人和供应商,采购机构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桥梁,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机构工作的开展。第一,有利于提高招标成功率。提高项目采购的成功率,既减少了采购人员的工作量,又节约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在以往不公布预算的情况下,有时虽然投标单位不少,但由于不少投标人报价过高或过低,严重偏离项目预算而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而价格比较接近预算的,可能其方案又不尽合理,致使无法评出既满足技术需求,又符合预算要求的供应商而不得不废标,使一个项目要招几次标,造成采购机构资源的极大浪费。第二,公布预算后可以为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省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以往由于不公布预算,供应商会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询问项目预算,干扰了采购人员的正常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避免供应商会采用一些非常手段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这也给某些机构、人员带来寻租的机会。公布政府采购预算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可以减少采购人员工作量,而且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许多人最为担心的是供应商知道预算后会造成价格虚高,不利于竞争。对此,笔者列举几个最近开标的数据就能说明问题。如某医学影像系统软硬件产品:预算500万,有4家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321万、最低报价255万;某单位音响、多媒体系统:预算95万,有10家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92万、最低报价67万;某单位数据库:预算290万,有3家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208万、最低报价105万。上述数据说明,价格是否虚高与公布采购预算没有关系。当然,并不是说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价格虚高主要存在于一些竞争不充分的项目,而与是否公布预算无关。需要强调的是公布采购项目预算并不是公布招标标底(不少人将预算误认为标底),项目预算与标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信息系统而言,即使总价相近,其各个子系统也可能完全不同,主要还是要看符合采购人需求情况及方案合理性、先进性等。打个比方,公布采购项目预算相当于给厨师规定了总费用,比如让每个厨师在1000元总费用(预算)内烧出一桌够10人用的菜肴(采购需求)。我们可以相信,10个厨师一定会有10种烧法,而我们只要找出都个搭配最合理、营养价值最高、又能符合顾客口味而且能让每人吃饱的厨师(中标人)即可。而标底的概念则是在招标前已确定了10个菜的名称、数量和质量要求,找出满足要求的最低价,这个标底当然不能公布。
综上所述,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而且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 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