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一是模式差异大。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全国性的统一指导意见。一些地方尽管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别较大。二是统筹层次低。以县(区)为保险资金主要管理单位的模式存在较大缺陷。通常来说,保险资金统筹层次越高,抗风险能力也就越强。同时,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一些与保险有关的统计指标差别很小,如老年系数、疾病谱、家庭收入水平等基本趋同,容易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的共济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保险资金的抗风险能力。三是资金缺口大。按照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方式。然而,除个人缴费标准有具体规定外,其余两个渠道都缺乏硬性约束。政府投入和集体投入责任没有明确界定,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普通农民更难享受到集体补助。在没有稳定资金流注入的情况下,资金匮乏成为制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四是待遇标准低。目前,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约为月人均80元,不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1/10,直接导致农民参保意愿不高。保障水平低,一方面与参保农民大都选择最低标准缴费有关,同时也与保险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确定保费和进行养老待遇设计有关。五是衔接措施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新老衔接、城乡衔接、地区衔接缺乏制度规定,特别是当前农民工就业不稳定,身份可能随时转换,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也会不同,如何衔接目前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这对于刺激农村消费、扩大国内需求、应对金融危机、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设想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实际,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探索建立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模式。具体来说:
一是推进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制度和配套文件,统筹考虑城乡衔接、新老衔接、地区衔接等问题,为城乡社会保障关系接续留好接口。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个人筹资标准可参照农村适龄居民年度人均纯收入10%左右的标准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助和奖励,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为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投入既要考虑对不同年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又要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储备基金,以保证参保人员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分地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凡达到全国农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农民必须投保,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的农民给予补助,积极鼓励投保。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特点,探索适宜的补偿和奖励模式,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在缴纳方式上,可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模式,也可采取分期定额缴纳的模式;在资金筹集上,可采取以农村资产抵押融资等模式,提高农民参保率,扩大社会保障面。
四是加快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通过扩大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范围,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问题;鼓励农民工参加所在城市的城镇养老保险,或者鼓励其参加本地的农村养老保险;在征地环节一次性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使其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五是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统筹层次。在各地实行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逐步从县级统筹为主过渡到市级和省级统筹,待条件成熟,推进大区域统筹直至全国统筹,不断提高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
责任编辑 刘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