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0 作者:王宁郎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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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美国小布什政府曾提出了包括逐步取消遗产税的“经济增长与缓解税收法”一揽子法案,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引发了对遗产税征收与否的新一轮思考与辩论。受此影响,英国和日本调低了遗产税的征收税率,欧洲的意大利和瑞典,亚洲的印度、马来西亚以及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大洋洲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也先后停征了遗产税。可以说在21世纪初全球遗产税的征收进入了一个低潮期。在此期间重提开征遗产税似乎有点逆流,然而一个国家是否开征遗产税,以及在什么时间开征尽管受国际大潮的影响,但关键还是要看本国国情。从我国国情来看,开征遗产税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分配社会财富的,在社会财富分配过程中,拥有资本剩余索取权者依靠资本所有权分取红利,这必然会逐渐拉大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财富占有差距,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和新的不稳定因素。当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客观上需要一个担负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再分配的杠杆性工具,遗产税就具有这样的功能。
二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乃至今后很...
一、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美国小布什政府曾提出了包括逐步取消遗产税的“经济增长与缓解税收法”一揽子法案,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引发了对遗产税征收与否的新一轮思考与辩论。受此影响,英国和日本调低了遗产税的征收税率,欧洲的意大利和瑞典,亚洲的印度、马来西亚以及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大洋洲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也先后停征了遗产税。可以说在21世纪初全球遗产税的征收进入了一个低潮期。在此期间重提开征遗产税似乎有点逆流,然而一个国家是否开征遗产税,以及在什么时间开征尽管受国际大潮的影响,但关键还是要看本国国情。从我国国情来看,开征遗产税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分配社会财富的,在社会财富分配过程中,拥有资本剩余索取权者依靠资本所有权分取红利,这必然会逐渐拉大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财富占有差距,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和新的不稳定因素。当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客观上需要一个担负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再分配的杠杆性工具,遗产税就具有这样的功能。
二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将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人均占有社会资源相对欠缺。而且我国无论按照60岁以上老龄人口数超过人口总数10%,或者65岁以上老龄人口数超过7%的任何一个标准来衡量,都已经步入老龄化国家。在这样的国情下追求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必须防止社会财富过分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尽量使社会财富较平均地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在我国传统的多子女家庭逐渐转变为4—2—1模式家庭以后,在未来老龄人抚养比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必须解决好老有所养的养老资金筹措问题。尽管社会各界近年一直在呼吁开征社会保障税,但是社会保障税不仅有重复课税之嫌,而且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必须考虑工商企业的税收整体负担,税负过重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抑制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开征遗产税,用遗产税所得补充养老资金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此外,征收遗产税还可以激励有产者热爱公益事业、完善我国财产税法,防止国家财源外流。
二、何时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什么时候开征主要需权衡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两极分化的差距是不是已经拉大到了应当抑制的程度,这主要看基尼系数。2000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4066,2003年高达0.46,目前还更高一些。尽管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测算之间有些偏差,但基本上都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另外从有关部门的估计来看,我国资产过百万元者已经超过1000万人,贫富差距已到了需要抑制的程度。
二是要考虑人口的老龄化进程。一方面,老龄化伴随着老年人的赡养问题;另一方面,老龄化将会影响一个社会的有效需求。无论是生命周期理论还是持久收入理论都认为个人愿意在他的一生中维持相对平滑的消费形式消费完其收入,绝大多数的储蓄是为了老年时的消费,但是根据后来的研究计算却表明,绝大多数的储蓄是为了提供遗产而不是为了老年时的消费。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将收入的更大部分储蓄起来。我国历来推崇节俭美德,老一辈更乐意为下一代而储蓄。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的加快,我国的老龄人口(60岁以上)将会占到人口总数的10%—30%,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是一支很大的消费力量。但是少部分高收入者由于消费基本得到满足而更热衷于为后代储蓄,大部分老龄人口由于收入低而减少消费,这都会造成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需要配套出台一些政策措施以增强大多数低收入老龄人口的消费能力,刺激少数高收入老龄人口的消费欲望,出台遗产税是一项有效的措施。另外,我国改革开放后首先富起来的一代人也已经步入老年队伍。从这个角度出发,到2015年时遗产税的征管应当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考虑到遗产税征管过程中的复杂性,至少需要4至5年左右的完善期,因此,笔者认为遗产税应在2010年推出。
三是要考虑现实的可行性。首先是有无遗产可征。我国目前资产超过100万元的个人已经超过了1000万人,并且这一人口比例仍在上升。其次是可征人口的年龄。尽管目前我国大多数可征人口尚未进入老年期,但是到2015年左右,首批致富者将进入老年期,死亡率也会上升。最后要考虑征收操作层面的可行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遗产税征收的操作层面问题较多,集中体现在个人财产额的难以确定上。尽管我国已经实行了不动产登记制度、银行开户实名制度和个税申报制度,但是个人的银行存款和动产仍然难以准确统计。但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也并不是在个人财产完全可以统计清楚的情况下才开征遗产税,而是在开征过程中不断完善。并且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遗产税立法得到一定解决,可以在遗产税法中明确公民申报遗产税的基本义务,对于没有如实申报的部分可以采取补征,对于违法的遗产继承人可以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综上所述,遗产税在2009年提出立法,在2010年开征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
三、遗产税开征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起征点问题。根据国际惯例,遗产税的征收一般采取在起征点以上按照累进税率征收。首先明确遗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各类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和股权证)等个人所有的一切资产。其次是要明确遗产税的应税额应当是扣除各类负债和应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在此基础上,本着简化操作的原则确定起征点。考虑到我国一些地区住房资产的价值,笔者认为,遗产税的起征点可以定为100万元。另外,在起征点中无需考虑地区差异,以沿海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考虑就可以了。累进税率可以考虑不超过5档,因为遗产税主要目的在于缩小两极分化。
(二)资产作价与课税问题。遗产税的征收必然涉及到动产、不动产和各类有价证券的价值评估和处理问题。不动产的估价目前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动产有一部分可以参照市场行价,但像古玩、字画等藏品的估价目前不太成熟。有价证券可以参考证券市场的行价,股权证可以按照公司净资产折算。在估价中如果存在多个权威的估价时,可以明确以有利于遗产继承人的估价为准。在遗产征税中,除了股权证外,可以允许以不动产折价缴税,动产一般可以先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计算起点和纳税额,以避免估价差异问题。对于包括工商实体的遗产,可以以实体净资产计算课税额,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或无能力以现金缴税,可以允许以股份的形式折抵税款,国家将股份交给养老基金会经营管理,养老基金会既可以通过持有股份参与分红,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在二级市场公开出售持有股份来变现。
(三)征收模式问题。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总遗产税制。该模式采取“先税后分”,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等采取这种模式。二是分遗产税制。该模式采取“先分后税”,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采用这种模式。三是混合遗产税制。该模式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先课征一道总遗产税,然后再对税后遗产在分配给各继承人时以各继承人为纳税对象再征一道分遗产税。加拿大、意大利、菲律宾、爱尔兰等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笔者认为,我国采取总遗产税制为宜。因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以后继承人相对单一,没有必要考虑继承人多与少的问题。另外根据国际惯例,在设立遗产税时可以同时设立赠与税,或者不单设赠与税,但对影响遗产税征收的各类赠与行为在遗产税法中明确允许扣除或不允许扣除的各类事项。
(四)财产确认问题。在继续完善银行存款实名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等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财产重点监控制度,对财产已经或可能达到遗产税课税起征点者进行重点监控。
责任编辑 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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