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0 作者: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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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央的部署,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印发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安排,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是整个“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使“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范围问题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所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关注2007年以来发生的“小金库”资金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问题比较复杂。分析“小金库”的问题,应该从多个角度来看:一是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
根据中央的部署,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印发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安排,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是整个“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使“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范围问题
根据《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所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关注2007年以来发生的“小金库”资金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问题比较复杂。分析“小金库”的问题,应该从多个角度来看:一是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二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存在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转出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及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等。三是从使用途径上看,主要用于发放奖金、津补贴、谋取福利、请客送礼、公款旅游、甚至私分等等。所以,各部门、各单位在治理“小金库”过程中要从资金来源、表现形式和使用途径等方面寻找线索,深入挖掘、认真检查、正确判断“小金库”问题。
对于自查发现的“小金库”,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其中,自查发现的账外资金要全额转入单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在单位法定账册内核算;自查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要按取得时的原值登记单位固定资产,并按相应规定申报审批、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应上缴财政、税务的,按规定方式和程序领取缴款书或到有关机关申报缴纳。
二、关于“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对象问题
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开展的专项治理也就是自查自纠对象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中央要求“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覆盖面要达到100%,做到彻底清查,不留死角。也就是说,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定义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此次治理以及自查自纠的对象。无论是哪一级单位,无论上一级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是治理对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的机构,财务独立核算的,也要纳入此次“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范围。
三、关于“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政策问题
此次“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突出特点是鼓励自查、支持自查和依靠自查,凡自查自纠问题都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理、处罚、处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单位自查。希望各部门能够正确理解政策规定,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保证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一方面,建议各部门建立落实工作责任,逐级派出督导检查组,采取得力措施指导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另一方面,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积极开展本部门的重点抽查和深入检查工作,据我们了解有的部门内部检查面达到40%,希望其他各部门也尽量扩大自行组织的检查面。
四、关于“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报表问题
“小金库”自查自纠报表是“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更是落实“小金库”治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希望各部门特别是财务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报表工作,如实、认真、及时填报。中央单位“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阶段需要填报两类报表:
一类是《实施办法》要求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为提高报表填报准确率,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只要是在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内的,无论自查是否发现“小金库”,均须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部门要按照现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布置,避免遗漏。第二,单位负责人是“小金库”自查自纠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除了加盖公章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签字确认,要对报告表的内容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并另附部门本级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第四,各部门在报送《“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的同时,还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将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应该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小金库”自查覆盖面,自查发现“小金库”问题的时间、来源、金额、形式、用途以及对查出的“小金库”问题纠正处理情况等。为便于对报表的统计,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设计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专用软件。
另一类是《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和《银行账户情况汇总表》,这套报表各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也要如实填报和反映。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部门报送的《银行账户情况汇总表》以及部门本级《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后,将对上报的部门本级和各单位账户信息与财政部和专员办审批、备案的账户信息,以及金融机构留存的各部门单位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有瞒报、漏报、误报的,将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并根据重点检查情况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因此,希望各部门、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银行账户信息的报告和汇总工作,并保证如实、及时上报。
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各部门都要留存,以备核查和落实责任及政策。
五、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问题
“小金库”治理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监督。为此,“小金库”治理工作在依靠自查自纠的同时,还须广辟举报渠道、重视举报工作。近期,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出台《“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建立举报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是保证对中央有关单位“小金库”举报的需要,及时受理、办理对中央有关单位“小金库”问题的举报事项。中央各部门要正确理解,认真对待举报工作,也要结合本次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需要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利用本部门现有信访渠道,发挥信访、举报作用,利用举报信息督导下属单位自查和开展内部检查,提高自查自纠成效。
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对重大举报事项的查处力度,以及落实好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对中央单位“小金库”举报办理工作分工做如下明确:第一,一般情况下按照“谁受理,谁查处”的原则,由受理举报的单位负责举报事项的查处工作。第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的对各部门下属单位非实名举报,可酌情移交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处理。第三,各部门收到的可能涉及奖励的举报应当移交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作者为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局长)
责任编辑 李艳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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