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5日,某省财政厅接到举报,称某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专职注册会计师,其所申报的注册会计师都为挂职或者兼职。财政厅对此非常重视,立即派出检查人员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5月设立时申报的5名专职注册会计师全部为非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3人在该所兼职,2人只在该所挂名。财政厅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规定,拟根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在6个月内达到办所条件。2005年12月10日,财政厅向会计师事务所发送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计师事务所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财政厅进行了书面陈述和申辩,财政厅认为其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2006年1月12日,财政厅依法作出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6个月内达到办所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不服,于2006年2月12日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作出撤销省财政厅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二、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等要件。本案中,某省财政厅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了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遵守了法定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适用依据正确,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合法的、现行有效的,并且行政机关正确地适用了这些法律依据。反之,则为适用依据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本应适用甲依据却采用了乙依据;二是适用法律依据的条款不正确;三是应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依据却只适用了其中某一个依据;四是适用的依据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五是应适用特别法作为依据却适用了一般法作为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某省财政厅对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所适用的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已经于2005年3月1日失效,因而,某省财政厅2006年1月仍适用该办法对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主要证据不足;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四是超越职权;五是滥用职权。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省财政厅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做到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其行政处罚无效。
责任编辑 陈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