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工作自从由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评审机构承担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等改革步伐的加快,财政评审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目前大量财政评审工作由财政评审机构独立承担,在人力、时间上均受到很大限制,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对此,山东烟台、威海等市探索采用购买社会审价机构服务的方式参与财政评审工作,实施效果比较明显,有效解决了评审机构受编制限制、人手少、任务挤压等问题,加强了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为预算支出管理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扩大了财政评审工作的影响力。
社会审价机构服务如何购买
目前,可以选择参与财政评审的社会审价机构有四种类型,分别是: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技术咨询公司等。社会审价机构参与财政评审的准入条件,各地方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独立法人资格,执业2年以上,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需有省建设厅颁发的甲级以上资质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有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书;在当地有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具有大中型项目财务审计和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3个以上项目的业绩,且有固定场所。
选择社会审价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开招标采购社会审价机构服务。目前,山东烟台、威海等市均采用这种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要制定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样式、用户需求书、投标文件格式在内的公开招标文件,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程序比较规范。二是考核选择社会审价机构服务。采用考核方式,事先设定准入条件,在允许的范围内挑选一定数量的社会审价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工作,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进行考核,选择的自由度较大。
购买社会审价机构服务,需由财政评审支付合理的费用。目前,各地物价部门有部分评审费用的标准,如工程结算评审计费标准等,但是对预算、进度款、合同评审等费用则没有统一公布明确的计费标准。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通过参照中央级相关计费标准结合当地市级实际情况制定评审计费标准,实施运作效果良好。但在具体操作中,通过招标确定的社会审价机构按中标价格计算评审费用,费用下浮率一般控制在计费的10—20%为宜,费用率太低,质量无法保证。考核确定的社会审价机构评审费应按事前制定的计费标准规定支付。评审费的支付方式主要可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评审机构审核后交由国库支付。
社会审价机构如何服务于财政评审工作
社会审价机构的服务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公检法用房、消防设施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评审机构评审工作量的60%,保密项目、特殊项目仍应由财政评审机构组织完成。
确定社会审价机构服务的方法一般有循环排号法、直接招投标法和择优选择法等。循环排号法是在确定社会审价机构后,用抽签方式确定序号,并按顺序号排序,排号最前的社会审价机构首先安排评审任务,受领任务后,该社会审价机构的排号调整为最后,其他审价机构的排号向前累进一位。目前烟台市已采用这种做法。直接招投标法是通过对项目招标确定审价机构直接发包。操作简单,透明度高,选择范围大,可引进实力雄厚、服务质量高的队伍,同时通过评审工作交流,对提高工作效率和评审质量将起重大作用。而择优选择法适用于时间要求紧急的项目、审核内容特殊的项目、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考虑综合能力、专业侧重、工作表现等指标,选择社会审价机构服务。

社会审价机构服务于财政评审的方式可选择场外评审和驻场评审两种。场外评审是指财政评审机构将审核项目经有关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社会审价机构的评审服务,社会审价机构将送审资料带回本单位审核并出具评审结果(初稿),财政评审机构负责对评审结果(初稿)进行稽核。而驻场评审是指财政评审机构将审核项目经有关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社会审价机构的评审服务,要求社会审价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在财政评审机构的运作流程下进行评审,直接接受财政评审机构的监管。
购买审价机构服务的相应配套措施
首先是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社会审价机构的评审服务进行全程跟踪监管,要建章立制,通过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财政评审机构要制定社会审价机构参与财政评审的管理办法,建立内部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评审程序,分清双方工作职责和义务,制定具体的完成时限、质量要求、奖惩等规定,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设立项目负责人制度。每个评审任务均设立项目负责人,由财政评审机构人员担任,对评审任务承担主要责任。还要通过完善财政评审机构内部管理,加强稽核管理。一般主张通过三级稽核工作来完成评审任务。在形成初步评审结论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一级复核,财政评审机构内部稽核部门负责二级复核;财政评审机构内部复核会审为三级复核;经三级复核后,由社会审价机构项目组组长负责起草项目评审报告书,经过项目负责人、稽核人员、复审会审稽核后,由中心领导最后把关签发。
其次是调整评审工作管理模式。财政评审机构要根据评审组织方式工作的转变,对现有的工作模式进行调整,从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的方式逐步转向对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的方式。现阶段要培养专门的管理力量和技术指导人员,做好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是组织相应的培训。由于社会审价机构基本上是企业,对财政政策和财政评审的规定和要求不很熟悉,对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和方法也不很了解,因此,对服务于财政评审的社会审价机构要给予财政政策、财政评审法规及基本建设财务核算方面的业务培训,以尽快适应财政评审的要求。
最后是建立专家库,实现专家决策的评审机制。从国际经验看,专家决策可以避免徇私舞弊。从发展方向看,社会审价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后,财政评审机构的稽核应向专家评审方向发展。比较合理的模式是,在社会上经过一定程序后建立一个专家库,根据每个审核项目的特点,在相对应的专家库区域里随即形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用社会上的专家力量完成稽核工作性质上的要求。
责任编辑 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