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0 作者:裴桂芬 左晓龙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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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二十世纪60年代初世界经济学界着手研究“绿色经济”问题开始,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上世纪80年代以后,绿色税收愈发受到各国重视,经历了一个从零散、个别的环境税种开征到逐渐形成绿色税收体系的过程。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会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环保税收政策有了新的进展,除继续征收各种环保税以外,还对原有税制进行调整,使之具有环保功能,从而实现全面“绿化税制”的目标。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不同,其绿色税收的内容和侧重点也各不相同。
荷兰是实施环境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家财政部1995年特别设立了荷兰绿色委员会研究实...
自二十世纪60年代初世界经济学界着手研究“绿色经济”问题开始,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上世纪80年代以后,绿色税收愈发受到各国重视,经历了一个从零散、个别的环境税种开征到逐渐形成绿色税收体系的过程。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其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会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等。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环保税收政策有了新的进展,除继续征收各种环保税以外,还对原有税制进行调整,使之具有环保功能,从而实现全面“绿化税制”的目标。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不同,其绿色税收的内容和侧重点也各不相同。
荷兰是实施环境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家财政部1995年特别设立了荷兰绿色委员会研究实施绿色税收制度。位于莱茵河入海口的特殊地理环境决定了荷兰对水资源的极大关注。荷兰从1969年就开始征收水税,包括对污染水资源而征收的水污染税和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而征收的地下水税。此外,荷兰的环境税收还有燃料税、垃圾税、噪声税、土壤保护税等多个税种。其中,燃料税是政府为保护环境筹措资金而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燃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实行定额税率,税率由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保目标所需资金额来确定。垃圾税主要是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该税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减免。同时,荷兰还根据每个家庭所生产的垃圾数量开征政府垃圾收集税,各地政府可在两种税之间进行选择。
丹麦是欧盟第一个真正进行绿色税收改革的国家。自1993年丹麦通过环境税收改革的决议以来,丹麦环境税制逐渐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水、垃圾、废水、塑料袋等16种税收的环境税体制。仅1993年当年,与环保有关的税赋占国家总收入的11%。能源税作为丹麦环境税制的核心自1978年开始征收,其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节能,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其中,二氧化硫税与其他环境税相比,由于技术上可以去掉硫,对排放的废气进行清洁处理存在可能性,因此,计征方法具有选择性。应税企业的纳税方法可以有两种不同的选择,一是对应税燃料的含硫量进行征收,税率为每公斤硫20丹麦克朗;二是对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进行征收,税率为每公斤二氧化硫10丹麦克朗。此外,丹麦还有值得一提的产品税,它是丹麦实行税制改革时新增加的税种,其对消费品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包括对杀虫剂、生长促进剂、镍镉电池、一次性餐具、特定商品零售包装以及垃圾等征税。
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程度的环境税,种类较多,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等多方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燃料征收的税。如汽油、柴油税,各州税率不同,从每加仑约8美分到每加仑约30美分不等。二是对能源征收的税。如煤炭税,是联邦政府对煤炭征收的一种特殊国内货物税,用于为“煤肺病”患者提供社会保险基金;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行为征收的一种消费税,目的是通过影响开采速度来保护自然环境。三是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如垃圾控制税和垃圾税。垃圾控制税是针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所有经营活动后成为垃圾的产品征收的服务税,其税率是总收入或价值的0.15‰。而垃圾税则是对每30加仑的废物包装袋征收1—1.5美元税费。四是税收优惠和减免。美国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面。如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设备,设备投资额的10%可获得税收减免;利用可再生资源发电和利用生物发电,每千瓦可获1.5美分的税收抵免;车主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电力等清洁燃料,酒精含量超过85%的酒精燃料,燃料费从总收益中扣除等。
日本于2004年发布了《环境税具体方案》,主要是以所有的化石燃料和电力为征税对象,根据课征阶段分为上层课税和下层课税,即挥发油、轻油、煤油等作为上层课税税目,在生产或进口的阶段课税。煤炭、重油、天然气、城市气、电力、喷射燃料作为下层课税税目,在消费阶段课税。但煤炭、重油、天然气仅对消费大户征收。在确保国际竞争力及缓和产业结构的剧变等方面,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对钢铁等制造业用的煤炭、焦炭、农业渔业用的重油等免税;二是对属于能源高消耗型制造业的企业所消费的煤炭、重油、天然气、电力进行减税,减免2—5成不等;三是在运输行业轻油等税率减半。此外,汽油等化石燃料实行出口免税,用于发电的煤炭也实行免税。
二、国际绿色税收制度的共同特点
总体上来说,积极推进绿色税收改革的国家大多呈现出完善绿色税收以组成更广泛国家税收政策的趋势。一是绿色税收在整个税收体制中占据了很大比重,而且税种多样,涉及面广。如丹麦自绿色税收改革以来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电、煤等的征税,其环境税已由改革前占税收总额的10%增加到15%左右。此外税种由单一的污染税转向对污染产品和污染行为征税,包括燃料税、噪声税等。二是重视税率的调节作用,税率设置较高、较细。如丹麦绿色税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时期税率可能有所不同。三是税基主要是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者所产生能源量。比如丹麦绿色税收的征收在第一层次主要是对油、煤、天然气和电征收,税率依据各种燃料的能源总量来确定;第二层次是对除了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中二氧化碳以外的所有类型的能源征收的二氧化碳税,税率按照燃料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确定;第三个层次是煤、油和天然气等征收的二氧化硫税税率依据燃料的含硫量或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来确定。四是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如荷兰的水税专用于水污染的净化、水资源的保护。五是注重税收减免政策的导向作用。如美国的环境税体制尤其重视税收优惠和减免,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和减少污染。
三、借鉴国外经验,实现我国的税收绿色导向
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十分脆弱,加上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以及承接国际产业转移,都将带来新的资源环境挑战。而目前我国还缺乏比较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应借鉴国际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与完善。
一是树立绿色税收理念。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与国外的绿色税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在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着税费调节面过窄、调节力度弱化、调节手段单一等缺陷。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将绿色税收理念贯穿于其中,在完善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开征新税种,形成以资源税和污染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收体系。
二是分步骤、分阶段推行绿色税收改革。从税收制度建设的进程来看,我国绿色税收应当采取污染排放税和独立型环境税的模式,即以目前所征收的排污费为基础,通过排污费制度的转型来开征环境税,而不宜在排污费之外再开征一种新税。在被征收主体上,应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而不应以购买排污单位生产产品的消费者及购买具有潜在污染性产品的消费者为纳税人。前者数量较少,征管效率较高,而且和目前的排污费缴纳主体相吻合。此外,个人排污行为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可在目前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污费缴纳为主体的基础上增加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即普通居民。而环境税的税基和税率应当根据不同排污行为的特点设计不同的制度,加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向环境排放固体污染物的应当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来征收;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则以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为税基,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的移或来征收。同时,还应加快其他税神的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税,收制度,使其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 周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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