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24日 (84)财文字第457号
近年来,不断接到一些单位和群众来信询问没有工作的职工家属,经组织批准迁至职工工作所在地,路费如何报销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为了配合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凡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本人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可比照国务院1980年5月29日国发(1980)146号文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第八条(六)项的规定,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发给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过去已经搬迁的.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