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18日 (84)财工字第256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许多企业实行产品浮动价格。现对企业实行浮动价格所得收入的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实行价格浮动,不论是按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自行定价的,还是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的,应按实际售价(包括价格浮动部分)全部计入销售收入,并按规定的工商税率交纳工商税。销售这部分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应当纳入企业利润总额,按规定交纳所得税、调节税或上交利润,在纳税交利以后,其余部分由企业留用。议销产品的收入,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