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克服我国城镇住宅制度中的弊端,尽快改善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借鉴外国的一些好的做法是很有必要的。
在综合解决住房问题方面,新加坡的做法颇有成效。新加坡政府于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并从1961年开始实施“五年建屋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建造公共住宅。此后,又在法律上对居民购房和租房作了一系列规定。国家法律规定,年满21岁的新加坡公民有权购买住宅。为保证收入较低的职工能购到房屋,1981年又规定,家庭月收入低于2,500—3,500新元者才准购房。对合乎购房条件的家庭或个人,采取两种付款方式:一是申请购屋者在填表时必须先付房价的20%,其余80%先由政府垫支,购买者可分5、10、15、20年还清,同时,必须以6%的年利率向政府交欠款利息;二是政府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即强迫储蓄,按规定参加“中央公积金”者,可提取其公积金的一半作为购房首次付款之用,余款从个人每月应交的公积金中扣除。一般住户平均12年便可买一套住房。目前,已建成的住宅中,被个人购买的已达60%以上。在租房方面,国家法律规定,每户月收入低于500至800新元者才准租房。由于房租和房价较低,优先照顾中等和低收入的住户,政府这几年每年需对住宅补贴4,60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4,462万元),占其财政支出的0.8%左右。
在建房方面,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做法颇具特色。他们的城市住宅基本上是按照“六个统一”的办法兴建、分配和管理的。也就是说,住宅是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新建住宅的水、暖、电、卫生设备、炊具、家具齐全.
在房租制度方面,罗马尼亚的做法可供参考。罗马尼亚按职工收入高低和居住面积多少确定不同的租金标准。如月收入在800列伊以下的,每平方米居住面积收取房租1.8列伊;月收入在1,600列伊以上的,每平方米居住面积收取房租2.7列伊。同时.对于超过居住面积标准(每人8—10平方米)的家庭增收房租。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下的增收25%;超过10—20平方米的增收50%;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增收100%。
上述一些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组织管理、经济手段等方面入手,综合解决城镇住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