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工福利基金是企业用于改善职工生活福利、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方面的专用基金。它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设置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职工的关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管好用好职工福利基金,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国以来,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的发展情况和企业职工福利开支的需要,对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出过若干规定,从规定的执行和演变过程看,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3年到1968年,企业职工福利费用采取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附加费的办法。建国初期,国营企业福利费用的提取办法很不一致,为便于基层企业统一掌握执行,使企业职工的正常福利有一定保证,1953年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文规定:
1、国营企业的工资附加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附加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金和福利补助金四项。
2、上述四项费用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为:(1)劳动保险金,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3%按月提取。其中:...
职工福利基金是企业用于改善职工生活福利、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方面的专用基金。它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设置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企业职工的关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管好用好职工福利基金,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国以来,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的发展情况和企业职工福利开支的需要,对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作出过若干规定,从规定的执行和演变过程看,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3年到1968年,企业职工福利费用采取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附加费的办法。建国初期,国营企业福利费用的提取办法很不一致,为便于基层企业统一掌握执行,使企业职工的正常福利有一定保证,1953年原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文规定:
1、国营企业的工资附加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附加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医药卫生补助金和福利补助金四项。
2、上述四项费用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为:(1)劳动保险金,由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3%按月提取。其中:30%上交全国总工会统筹使用;70%留存基层工会,按照规定用于:职工疾病、非因工、因工负伤方面的开支;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方面的开支;职工养老、职工生育和疗养员伙食补助费等方面的开支。(2)工会经费,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及行政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按月拨交工会。其中75%用于职工文化教育;25%用于工会经费支出。(3)医药卫生补助金,分别不同行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7%提取(重工业、建筑业、森林业、铁路及交通部门为7%;轻工、纺织、邮电、贸易、商业、粮食、银行及国营农场为5%)。主要用于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支出;企业的医务人员工资和附加工资;医务经费和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4)福利补助金,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以及职工食堂的收支差额补助。
在此期间,由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就业人员逐年有所增加,职工的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工资总额增长较多,因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各项工资附加费,除福利费略有超支外,其他三项都有结余。为此,1957年国务院发文规定,将重工业、森林工业的医疗卫生补助金,由原来按工资总额的7%提取改为按5.5%提取;轻工、纺织、交通、邮电、建筑业和贸易部门等,由原来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改为按4.5%提取。
第二阶段,从1969年至1978年,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和1973年财政部先后发文,对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作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将国营企业奖励基金和福利费、医药卫生费实行合并提取的办法,统一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并计入成本。(2)实行职工福利基金办法后,原来的企业奖励基金不再用于对先进个人和集体发奖,而是由企业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分别用来解决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开支。(3)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收支相抵后的差额,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和修理费用,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以及企业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等。
此外,国家还规定:(1)从1969年起,取消原来按工资总额3%提取的劳动保险金的办法,企业所需的劳动保险费用,改为由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2)从1969年起,取消原来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的办法,企业开展文体宣传活动所需的经费,改按企业职工每人每月三角钱提取文体宣传费,从企业成本中列支。1978年工会恢复活动以后,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又发文恢复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的办法,企业文体宣传活动费用仍改由工会经费开支。
第三阶段,1979年至1982年,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改由企业利润留成中提留。1979年,国家发文规定,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原在生产成本中提取的相当于工资总额11%的职工福利基金,统一纳入利润留成的范围,企业发生的各项福利费支出改在利润留成中的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这样,企业的生产发展了,利润增加了,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就可以相应增多,这对于进一步改善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国民经济正处在调整、整顿中,有些企业的生产不够稳定,利润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变化很大。利润减少或企业发生亏损,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就要减少,有的企业甚至连职工的正常福利也保证不了。
第四阶段,鉴于以上原因,1983年国家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文件中规定:实行利改税后,不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现行按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1%的部分,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准计入成本。暂不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其职工福利基金的列支办法,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
建国三十五年来,企业职工福利事业发展的实践说明,搞好职工集体福利,关心和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适当解决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困难,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改善职工福利,一定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进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企业的现有财力,坚持勤俭节约的精神,量力而行,逐步解决目前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