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加强农业税宣传,帮助农业税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农业税的政策、制度及征收管理业务,以利于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并为研究农业税改革提供历史和现实的材料,本刊从这期开始,陆续刊登根据现行农业税政策编写的农业税讲话,供读者参考。
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参与农业部门国民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农业税收是国家的产物,农业税的性质是由国家政权性质决定的。一切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向农民所收取的税赋,都是对农民的剥削,是为了满足其进行统治的需要。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与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动员一部分生产收益,用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防事业、行政管理等开支,符合全国人民包括农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我国农业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旧中国统治阶级为着本阶级利益而向广大劳动农民征敛的税赋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农业税的作用是:(1)积累资金。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农业税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工业、交通、商业和其他企业向国家上缴的税利逐步增加,国家对农业税又实行了在一定时期内稳定负担的政策,所以农业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但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来源。(2)掌握粮食。我国农业税一贯以征收粮食为主,建国初期,国家主要是通过农业税征收来掌握粮食,以保证军需民食,稳定物价,发展经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以后,从农业税征收来的粮食,在国家掌握粮食总数中仍占有较大的比重。(3)调节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通过税收来调节社会集团和成员在国民收入中合理占有的数量,调节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4)国家通过资金的积累和对积累资金的分配使用,组织实现工业、农业的相互支援,使工业、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得到发展,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善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发展和巩固工农联盟,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我国农业税征收实行公平合理的负担政策。合理负担政策的原则,是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使农业税的征收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的原则,在不同时期曾经采取过不同的征税办法。例如在土地改革以前,根据农村封建半封建的生产关系,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对收入高的地主、富农阶级依照高税率进行征收;对收入低的贫农、下中农依照低税率进行征收。土地改革完成以后,晚解放区土地改革中保留了富农经济,这些地区农业税征收继续采用累进税制。在农业合作化以后,消灭了富农经济,个体的农业经济转变为集体的农业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实行累进税制。因此,1958年公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统一实行比例税制。但是,不同地区的税率仍然是有差别的,在规定不同地区税率的时候,仍然要贯彻合理负担政策的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税征收还实行了稳定负担的政策。全国农业税征收额,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稳定在1952年征收额350多亿斤细粮的水平上,1958年和1959年多征了一些,1961年又作了大幅度调减,年征收额减至220多亿斤,之后二十多年,农业生产发展了,但农业税负担至今基本稳定在这个税额的水平上。因此,农业税负担占农业实产量的比例,已由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10.6%,降至目前的3%左右。稳定负担的政策具体反映在1958年公布的农业税条例的规定中,例如,条例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这就是说,农业税负担一经确定之后,因经营努力,而使农业产品和收益增加,但不增加农业税征收额。在一定时期内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实际负担比例逐渐减轻。这就可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使农民的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对巩固工农联盟起了良好作用。当然稳定负担是相对的,随着生产条件变化,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负担能力的提高和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资金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农业税征收额作一些调整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