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基本建设用地的增加,浙江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越来越少。解放初期,全省人均占有耕地1.25亩,到1983年下降到0.69亩,下降40%。为了缓和日趋尖锐的人多地少的矛盾,省人民政府规定,凡是征用耕地,要收取一定数额的造地费,用于造地。执行结果,1983年我省共收取征用土地造地费2,496万元,已造地15,084亩。今年1-6月份收取造地费1,436万元,已造地7,964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我省收取造地费的主要做法介绍如下:
一、采取征地和造地相结合的措施。我省既没有因为征收造地费而放松对征用土地的严格控制,也没有为了造地,而不讲宏观经济效益,影响其他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管好用好造地费,在继续加强征用土地的审查,从严控制基本建设用地的同时,对五种情况不批准造地,即:没有水源和日照差的不批准造地;填鱼塘的不批准造地;毁经济作物的不批准造地;破坏山林和水土保持的不批准造地;群众没有积极性的不批准造地。同时,各地都加强了征地和造地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农业、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造地费的标准。造地费标准,是按照征一亩,造二亩,至少造一亩的原则确定的。对征用粮地,要求至少造二亩,以保证粮地面积不致减少。具体到各市、县,分别规定为每亩收造地费5,000元、3,000元、2,000元。对征用城市菜地,规定每亩收缴造地费10,000元。
三、造地费的使用办法。农业部门在办理批准征用土地面积的同时收取造地费。并将造地费交同级财政部门作预算外暂存款处理。使用时,先由县、市农业部门与有条件造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户、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造地开始和造好的时间、面积、种植作物、土地的权属和使用粮地征购任务的调整、补助金额等。财政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造地进度分期拨款。开始时,一般先预拨30-50%,以后按进度陆续拨付,留下10%作补助资金,待检查验收后,再按合同规定结算付清。没有造地条件的县、市,收取的造地费交地区、市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给有造地条件的县、市造地,并相应调整造地费调入和调出县、市的粮食征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