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节能奖是促进能源节约的一项有力措施。我省自1978年实行以来,在促进企业节约能源消耗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生产规模、专业化程度、技术装备等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现行的节能奖计奖办法与此越来越不适应,改进节能奖办法,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现行的节能奖,是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物资总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节约奖试行办法。办法的核心是按产品(或行业,下同)制订耗能定额,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实际消耗低于定额的部分为节约量,企业根据节约量来计提节约奖。1982年我省又改进为“分等分类”计奖,即把原计奖定额作为第四等奖定额,四等以上,再设三个较低的定额档次,为“三等”、“二等”、“一等”奖定额,实际消耗达到这些定额水平时,可分别按四个等级的定额计算出节约量,并据以分别提取规定提奖标准的100%(四等)、150%(三等)、200%(二等)、250%(一等)的节约奖。根据这段时期的执行情况,我认为这个办法存在以下弊端:
一、节能奖办法不能有力地促进能源有效的节约。办法规定,计算节约量是以实际消耗和定额相比,这里定额的先进与否,决定着奖金的高低。现在制订定额的依据,一是主管部门颁发的工艺...
实行节能奖是促进能源节约的一项有力措施。我省自1978年实行以来,在促进企业节约能源消耗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生产规模、专业化程度、技术装备等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现行的节能奖计奖办法与此越来越不适应,改进节能奖办法,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现行的节能奖,是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物资总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节约奖试行办法。办法的核心是按产品(或行业,下同)制订耗能定额,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实际消耗低于定额的部分为节约量,企业根据节约量来计提节约奖。1982年我省又改进为“分等分类”计奖,即把原计奖定额作为第四等奖定额,四等以上,再设三个较低的定额档次,为“三等”、“二等”、“一等”奖定额,实际消耗达到这些定额水平时,可分别按四个等级的定额计算出节约量,并据以分别提取规定提奖标准的100%(四等)、150%(三等)、200%(二等)、250%(一等)的节约奖。根据这段时期的执行情况,我认为这个办法存在以下弊端:
一、节能奖办法不能有力地促进能源有效的节约。办法规定,计算节约量是以实际消耗和定额相比,这里定额的先进与否,决定着奖金的高低。现在制订定额的依据,一是主管部门颁发的工艺设计定额;二是行业实际消耗情况。而部颁定额大部分制立于五十年代或六十年代。现在,多数产品生产工艺已发生很大变化,定额大大落后于实际水平;参照行业实际情况,要求先进落后都照顾到,计奖起点一般不会低于平均消耗。因此,总的情况是定额不能订得先进合理,往往是企业职工不需作出多大努力就能得奖。有些企业在某个时期能源消耗并没有降低,甚至上升,但由于定额落后,也能提取节能奖。如杭州某厂,1983年17种主要产品的24项能源单耗指标中,有11项上升,13项下降,各产品的产量和能耗升降幅度基本持平,即实际能耗仍保持上年度水平,而全年节能奖却发了159.8万元。企业主管部门的同志也为此感叹不已,他们说:发了150多万元奖金,看不到实际节能效益,如把这笔奖金用于技术改造,采用低能耗的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效果会好得多。
二、节能奖办法不利于促进后进企业争先进,先进企业更先进。办法规定:按产品制订定额,由于在一个行业中,企业的规模大小、基础好坏、技术装备水平高低等条件不同,实际能耗相差甚远。有些产品的工艺设计本身能耗就有差别,但节能奖定额却只有一个。有些后进企业往往本期能耗比上期或上年同期都下降了,但由于没有达到定额水平,节能也不能得奖,因而失去了节能的积极性;有些先进企业早已达到一等奖水平,已稳拿奖金,再努力,油水也不多了,而且还怕主管部门修改定额,结果坐吃老本,不求进步。我省化工行业共180多户企业,其中能耗超过计奖定额不能计奖的约占三分之一。化工行业节约奖提取发放数占全省工业企业总发放数的51%,节能奖不能更广泛地发挥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三、节能奖办法不利于适当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国家规定,企业发放奖金一般控制在二个月的标准工资限额内。第二步利改税后,将取消奖金“封顶”办法,企业使用奖励基金有自主权,但也要有个“笼子”,超过规定限额要交税。这是根据计划经济的要求,适当控制消费基金的必要措施。而不管奖金封顶还是限额交税,节能奖都不包括在限额以内,而是从节约价值中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因此,节能奖管不住。如我省有两个厂去年节能奖分别达两个月和三个月标准工资之多。另外,由于节能奖得来容易,冲淡了综合奖的作用,不利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健全、落实。
四、企业只争定额,不注意管理,财政等职能部门欲管不能,工作被动。由于定额决定奖金,企业争得了定额,等于争得了奖金。他们对定额无休止地讨价还价,对加强管理,落实节能措施,则无所用心。有些主管部门不是根据工艺设计及其他因素合理制订定额,而是根据企业奖金需要数(不能低于去年水平),倒轧定额。财政等管理部门在定额上的审批权名存实亡,明知有些产品定额极不合理,也无能为力。
综上所述,用定额考核计算节约量,据以提奖,是产生上述弊端的主要根源.我认为,应把节能奖办法改为:以本期产品实际能源单耗低于上年同期能源单耗为单位产品节约量,据以提取节约奖。并规定允许回升率,超耗要罚。这就基本解决了上述几个问题,讲求的是实际的能源节约,先进企业更先进了才能得奖,后进企业上进了也可以得奖。这样,企业得奖的同时,也实实在在地为国家节约了能源,作出了页献。
那么,“鞭打快牛”的矛盾是否会突出呢?这可以通过两个办法来解决:(1)适当提高提奖标准,仍然执行“分等分类”的提奖办法。对同一产品设定四个定额和一—对应的由低到高的四个提奖标准。企业实际消耗比上年同期降低时,就按实际降低数作为节约量,并按其已达到的定额所对应的提奖标准提奖。即同一产品,能耗水平不同,节约提奖标准不同,越先进,节约难度越大,提奖就越多。(2)一等奖,仍以实际消耗和制订的一等奖定额比较,计算节约量,据以提取节约奖。因为按实际消耗比上年实际为节约量计提节约奖,就要求企业能耗逐年递减,这将使企业节能的可能性趋于零。这不利于保护先进企业的积极性。保留一等奖按定额考核计提节能奖,就解决了这一矛盾。即企业保持了先进的能耗水平,而节约潜力趋于零时,也能拿到一定的节能奖。但一等奖定额一定要先进合理,能耗起码不能高于全国平均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