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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最近,财政部发出《关于1984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现刊载如下:
一九八四年即将终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关于一九八三年国家决算和一九八四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的精神,以整党为动力,扎扎实实地做好今年的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通过决算编审工作,反映一年来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反映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核实各项决算收支数字,严格财经纪律;总结财政管理经验,提高决算质量;为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圆满完成一九八四年国家预算任务,争取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现将一九八四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查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决算情况。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已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推行。这项改革,是城市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年财政改革的重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核算任务大,手续繁杂。这项改革的落实情况,将要反映到今年各级财政、财务决算中来。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执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和有关“办法”、“条例”,在今...
本刊讯:最近,财政部发出《关于1984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现刊载如下:
一九八四年即将终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关于一九八三年国家决算和一九八四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的精神,以整党为动力,扎扎实实地做好今年的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通过决算编审工作,反映一年来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反映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核实各项决算收支数字,严格财经纪律;总结财政管理经验,提高决算质量;为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圆满完成一九八四年国家预算任务,争取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现将一九八四年国家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查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决算情况。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已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推行。这项改革,是城市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年财政改革的重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核算任务大,手续繁杂。这项改革的落实情况,将要反映到今年各级财政、财务决算中来。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执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和有关“办法”、“条例”,在今年财政决算编审工作中,认真审查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决算情况。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按照“办法”和“条例”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着重审查各项税收条例的贯彻情况、企业调节税核定情况、企业归还专项贷款情况、划分小型企业标准情况、核定减免税收情况、利润包干企业改行利改税情况,以及企业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要在决算审查中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通知”办事,反对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非经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同意,必须按国务院统一颁发的条例和办法执行。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在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违反“办法”和“条例”,随意放宽政策,让利、减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贯彻“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改革原则。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我部统一布署,及时认真地填报有关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各项会计报表和财务结算报表,加强有关单位之间的对帐工作,保证各项数字不错不乱,正确反映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财务成果,为今年第四季度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各项财政、财务结算,提出准确可靠的数据。
二、认真审查单位财务决算。单位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34号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认真审查企业财务决算。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纠正乱摊乱挤成本和成本核算不实的情况,加强对企业成本的管理和监督。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62号批转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的要求,认真审查国家下达的企业扭亏增盈计划指标执行情况。一九八四年各级各部门的企业财务决算,要努力做到:所有的经营性亏损基本消灭,政策性亏损要比上年减少,盈利企业提高盈利水平。应当上缴国家预算的各项税金和利润,以及应当上缴的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必须在年终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要根据财政部(84)财文字39号《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精神,认真审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和企业管理费决算,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经费,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奖金、补贴和福利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6号《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清理在建项目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审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严格控制一九八四年基本建设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一切列入决算的基建项目开支,都要按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办事。计划外的基建项目开支,一律不准列入决算,超出预算的投资支出,一律予以剔除。
三、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处理决算审查中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66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财务大检查的情况和进一步严肃财政纪律的报告的通知》原则,以及我部(84)财工字第194号《关于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决算审查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处。对于乱摊成本、截留利润,偷税、漏税,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等侵占国家财政收入的,必须检查纠正,并追回截留的财政收入,纳入本年度决算;对于巧立名目,隐匿超限额发放的奖金(含实物奖励)的国营企业,必须依法追缴“国营企业奖金税”;对于以权谋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要敢抓敢管,在经济上坚决“退赔”,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党政领导严肃处理。
总之,必须通过决算审查,严肃财经纪律。对铺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有多少,处理多少,决不能“下不为例”,随便放过,姑息纵容,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加强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决算是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是一年来国民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是人民政府向十亿人民报帐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决算编审工作做为财政、财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在政府领导下,抓好决算的组织工作。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把决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督促检查。要抓紧年前的增收节支工作,做到应收尽收,不该花的钱节省下来;要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要清理预算收支,结算往来款项,清查财产物资,核实数字口径,认真进行对帐,保证各项决算数字真实可靠;要采取单位自查、联审互查和上级重点审查等方式,抓好决算审查工作,确保质量;要认真总结一年来预算、财务收支执行和管理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通过决算编审工作,提高预算、财务工作的管理水平;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期限,及时报送各项财务决算和财政决算,保证国家财政决算按期编审、汇总上报。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整个决算编审工作中,要及时交流情况,掌握进度,深入基层,督促帮助;对决算编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做得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于严重拖期不报决算的,上级部门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
五、关于决算编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一九八四年地方财政支出结余,仍全部留归地方。其中,中央专项拨款的支出结余,除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开支者外,其余均留归地方统筹安排使用;地方基本建设预算拨款限额结余,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基建拨款的精神,原则上应予注销。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的各项支出结余,应根据集中资金的精神,控制结转项目,凡事业计划已经完成的,原则上不再结转;事业计划虽未完成,但可以不办或缓办的,也可以不结转;应当结转的,也要视地方财力可能,有钱就结转,无钱就不结转。不能一方面不加控制地结转,另一方面又要求中央财政解决结转项目所需的资金。
(二)一九八四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结算,除属于正常上解或补助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事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文件规定,年终分别进行结算外,对于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和国家统一采取的财政经济措施,按规定需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报送财政总决算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数字、资料,以便核实结算。
(三)一九八四年中央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收入的划分范围,除第四季度新开征的税收,按我部(84)财预字151号《第二步利改税后一九八四年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办理外,其余各类收入的预算级次,均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划分缴库。
(四)为了调整今年第四季度地方各级国营企业利税转移数字,保证按照原预算口径向各级人代会报告1984年财政决算的需要,各级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我部(84)财预字第151号通知规定的“中央国营企业利税转移结算表”的要求,提供地方国营企业利税转移数字,由财政部门据以编报“地方国营企业利税转移调整表”,汇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总决算。
对于国家统一采取的财经措施,年终,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需要单独结算的,涉及税收的事项,也应由税务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提供结算数据。
(五)一九八四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仍采取预算结转的办法,不得作为决算支出报销。
(六)一九八四年国家采取集中资金措施增加的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办法,应按我部(84)财预字第136号通知严格执行。其中,规定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的,应当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及时缴库,上解地区,计入分成收入总额;规定专项上交中央财政的,应当督促企业及时缴入中央金库;规定单独结算的,年终后,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结算办法”进行结算;规定调价收入全部上交国家的,企业不得提取利润留成。
(七)根据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一九八二年《关于进一步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的通知》规定,各级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贷款基金,年终按实际发放贷款数(即银行支出数)列报财政支出决算,未贷出部分作建行贷款基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列支。各级建设银行收回的基本建设贷款,年终按谁给贷款基金还给谁的原则,分别上交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八)鉴于从一九八五年起国家不再集中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因此,一九八四年地方企业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基本折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在年终前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金库。除广东,福建两省仍按一九八二年决算办法规定办理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终均按企业决算实际应交数进行结算,多交的返还,欠交的扣抵专项拨款。历年欠交的部分,也要同时结清。
(九)一九八四年国营企业和建设单位职工调整工资的经费列支原则,应按国务院(1983)65号文件规定办理。具体会计处理,按我部(84)财会字第3号通知规定,分别在企业成本(费用)和企业专用基金中摊销列支,不得混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预留的一九八三年第四季度企业调整工资数,应在一九八四年财政决算中,以“缴回上年预留企业调整工资应补未补数”科目,如数缴回国库。
(十)一九七九年中央财政通过建设银行系统拨付的,处理大中型停缓建基建项目拖欠生产企业设备款的专款,迄今已近五年,尚未处理完毕。各级建设银行必须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抓紧清理结算,并将处理结果于明年二月底以前专题报告建设银行总行和财政部。
(十一)商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银行(84)商财联字第10号通知,下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营商业企业化纤棉织品等商品库存调价损失专项资金,均按中央财政拨款数,在一九八四年财政决算收支总表的“收支合计线下”列收列支,作决算报销处理。以“中央财政拨入化纤棉织品等商品调价库存损失专项资金”科目列收;以“拨付化纤棉织品等商品调价库存损失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列支。
(十二)为了便于年终清理,今年地方预算与中央预算之间的上划下划,凡是在十一月底前已办理预算、财务手续的,应当及时结清缴拨款项,并按划转后的财务隶属关系编报决算;凡是在十一月底前没有办理预算、财务手续的,今年不再办理划转,其决算仍按原隶属关系编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总决算按我部印发的统一表格填制,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底以前报送我部一式六份;重庆市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省审核汇总的同时,并按我部印发的统一表格报送我部六份。
沈阳、武汉、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和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湛江、北海等沿海对外开放城市的财政总决算,在报送省的同时抄报我部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决算表格,以及其他决算文件,请抄报我部一份备查。
中央各主管部门的汇总单位决算,按我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填制,至迟应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日前报送我部一式三份,具体编报办法,仍按我部(82)财预字第131号通知规定执行。
国防费决算,也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编审工作。具体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请抄送我部备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决算的编报原则,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武警总部制定,并抄送我部备查。武警总部的汇总经费决算,应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日以前报送我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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