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7月30日 (84)财文字第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重庆市财政局、计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发〔1982〕153号《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规模的补充规定》下达后,在执行中遇到有关行政、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划分的一些具体问题,因理解不一致,产生了一些矛盾。最近,根据部分地方、部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我们又作了进一步研究,一致认为,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2)153号《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规模的补充规定》,都是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切实管好用好计划安排的投资,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进行,两个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为了便于贯彻和掌握基本建设投资与行政、事业费的划分,做如下补充规定: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零星设备、仪器、器具和进行零星土建工程,凡是单台设备或单项工程不超过五万元的,由行政、事业费开支,超过五万元的,由基本建设开支。其余的均执行原规定。
1984年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已经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不宜再作调整,因改变基本建设投资和行政、事业费的划分标准涉及到的有关费用,请各地区、各部门在批准的1984年基本建设投资和行政、事业费预算中统筹调剂解决。1985年安排预算时要考虑这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