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4年7月13日 (84)农银发字第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武汉市财政厅(局)、农业银行分行:
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为贯彻上述文件,对有关问题又联合下达了〔83〕银发字第266号通知。现将国营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中国农业银行统管的几个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营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的范围包括:农垦、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气象、华侨,水利、劳改等系统所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含县农机修造厂)、商业、物资供销企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联合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企业性质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等。对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不列入农业银行统管流动资金的范围。
上述企业已在工商银行开户的,暂维持现状,由工商银行管理。
二、国营农业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根据(83)银发字第266号文规定,应按1983年6月30日企业帐面数办理交接;考虑到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多是...
1984年7月13日 (84)农银发字第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武汉市财政厅(局)、农业银行分行:
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为贯彻上述文件,对有关问题又联合下达了〔83〕银发字第266号通知。现将国营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中国农业银行统管的几个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营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的范围包括:农垦、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气象、华侨,水利、劳改等系统所属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和独立核算的国营工业(含县农机修造厂)、商业、物资供销企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联合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企业性质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等。对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良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不列入农业银行统管流动资金的范围。
上述企业已在工商银行开户的,暂维持现状,由工商银行管理。
二、国营农业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根据(83)银发字第266号文规定,应按1983年6月30日企业帐面数办理交接;考虑到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多是一年或多年生长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的企业,流动资金一般均在年终清理,加之目前不少企业尚未办理交接,为简化手续,凡是没有办理交接的企业,统一改为按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1983年12月31日企业决算数办理交接;已按1983年6月30日企业帐面数交接的,原则上不再变动。在办理交接手续后,要抓紧清查核实,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促进企业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广东农垦局所属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先由当地银行和企业将有关数字核对清楚,逐级上报,再由兵团,农垦局和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广东省分行核实汇总,报送农牧渔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办理统一管理的手续;其它中央各农业部门的直属企业,由当地银行和企业将有关数字核对清楚,直接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批准后,办理交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地方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由当地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办理交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各级主管部门的国拨流动资金(即主管部门自己运用和尚未下拨的流动资金,不包括财政部门借给的发展多种经营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交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的手续。
四、关于1980年以前入库的钢材、机电产品的削价报废损失及其它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应按(83)银发字第266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对于企业历年基建超支和亏损挂帐等不合理占用的流动资金,不能乘办理交接的时机,抵冲国拨流动资金,也不能靠增加贷款解决,应从企业财务包干结余和其它专用基金中解决。
五、鉴于目前国营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的盈利水平低,其国拨流动资金在交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后,暂不收取占用费。
六、国营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1984年流动资金占用额的核定,在农业银行总行未正式下达统一办法以前,暂参照农业银行(83)农银社国字第20号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商主管部门办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要积极支持,但必须按照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发放,以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七、在办理交接过程中,各级财政、银行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争取在1984年10月底以前交接完毕。交接后要填报国营农业企业和劳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统计表(附后)和文字说明。统计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农业银行分行,在12月底前分中央与地方企业〔财政厅(局)只汇地方企业〕汇总,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中央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统计表(包括部本身数字)由主管部门在12月底前汇总,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