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修理,通常分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两种。所谓固定资产大修理,主要是指企业对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以及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工程等。为了满足固定资产修理的资金需要,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建国以来,国家对国营企业先后实行过预提大修理基金、大中小修理合并在一起提修理费用或大中小修理费用直接进入成本的办法。大体情况是:1952年至1965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了预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并规定,企业实行这一办法以后,发生的大修理费用,一律在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则按实际支出数直接摊入生产成本。1966年至1968年,改为部分企业实行大中小修理合并提取修理费用的办法,部分企业实行大修理基金预提的办法。这个期间,按照规定:国营企业一般都实行大中小修理合并提取修理费用,企业的修理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每月从成本中预提,按计划开支;有些生产部门,由于设备修理周期长,一次大修理费用较多,或由于其他原因,实行大中小修理合并预提有困难的,仍可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列支,不准再直接进入企业成本。1969年至1972年,取消大修理基金预提的制度,实行大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的办法。在此期间,企业修理固定资产,不分大、中、小修理,其所需的修理费用,一律改按实际开支数列入企业生产成本;个别项目修理费用开支较多,一次列入成本对成本升降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1973年以后,国家决定对企业恢复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统一按国家核定的大修理提存率提取,新投产企业的大修理提存率,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企业实行大修理基金预提以后,有些企业过去在实行大中小修理合并预提办法时提高了修理费提存率的,应当恢复原来的大修理提存率。
三十多年来,尽管大修理基金的提取方法几经改变,但变来变去基本内容不外乎两种:一是大修理基金预提,一是大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比较起来,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实行大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的办法,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可以防止大修理基金被挪用、挤占的现象发生,但是,如果计划管理不严,费用开支不易控制,也容易造成成本上下波动,不利于成本的均衡稳定。实行大修理基金预提的办法,优点是有利于保持企业成本的均衡、稳定、合理,固定资产大修理有可靠的资金来源,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缺点是,由于大中小修理在实际执行中界限不易划清,不利于资金管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一面从成本中提取大修理基金,一面又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再次打入成本,造成大修理基金大量结余,被挪用于更新改造及其他方面,弊端较多。
总结三十多年来的经验,鉴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周期长短不同,所需费用大小不一,在修理费用的提取问题上,有必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作一些改进。比如,对于每年均衡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的企业,可考虑按年度编制固定资产修理计划,将大、中、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不再预提大修理基金;对于大修理间隔期较长,或大修理费用开支较大,间隔时间又很不规律、很不均衡的企业,则可以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的办法;对于个别投产后连续使用、停产后整体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只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不提大修理基金;对于一次大修理费用过高,以致修不如买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国家技术装备政策上明确规定强行报废,借以提高固定资产的经济效果,推动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