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是如何纳税的呢?一般说,美国公司来自国外的收入,主要有二个来源:一是来自其设在国外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同),二是来自由其控制的外国子公司(或附属机构,下同)。由于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个经济实体,所以对来自外国分公司的所得,并入总公司中一起计算。对于分公司在国外已交的外国政府所得税额,美国税法允许从总公司应交税额中直接抵免。另一方面,由于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个经济实体,所以对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也就只能以股息的形式作为母公司的收入。美国税法规定,对相应于这笔股息在国外已缴的那部分外国所得税,可从母公司应缴所得税中抵免,称作“间接抵免”。这一规定意味着,外国政府在不加重美国投资人税负的情况下,可将其税率提高到与美国相同的程度。此外,由于美国税法只能对外国子公司以股息的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的部分征税,因此,假定美国母公司将其股息全部留在外国子公司中,即可完全免缴美国的所得税。这即是美国税法中“税收缓课”条款。
外国公司在美国如何纳税呢?外国公司从美国得到的收入同样有二个主要来源。一是通过其在美国的分公司,二是通过其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子公司因为在美国注册,所以同美国公司一样缴税。分公司是外国公司,美国税法规定,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的与工商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同美国公司一样,缴纳公司所得税。换句话说,分公司在美国境内若不从事与工商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活动,或者其所得来自美国境外,则不缴美国的所得税。但须按毛所得缴纳百分之三十预提税,在两国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预提税税率一般可降低到百分之五到十五。总的来说,对外国公司在美投资所得课征的预提税税负,要比美国国内投资者的所得税税负重,这是由于后者的股息收入至少有百分之八十五可不计入毛收入中,而预提税却没有这种优待。美国所以把预提率订得较高,目的在于与外国签订税收协定时,可迫使对方降低预提率,从而使美国在对方的投资收益适用于较低的预提率。
(摘自《世界经济导报》1984年2月27日孙仁江文)
更正
本刊第3期31页左栏第7行应为:“我们管理的近500个纳税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