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6日 (84)财税一字第80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3年7月,我局曾以(83)财税一字第137号文通知各地,对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1983年计划外高价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最近,商业部来函要求对1984年进口的高价化肥、农药继续免征工商税。经研究,我们意见,对供销社系统的县及县以下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根据国家计委安排的1984年进口高价化肥、农药,凡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作价销售的,可以继续给予免征零售环节工商税的照顾。但对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高于国家规定价格经营的其他化肥、农药,应当照章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