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4年2月8日 (84)财税一字第58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市税务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4年1月8日以国发(1984)10号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军民结合发展民品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全面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对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积极配合这一工作的开展,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税收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节录)
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节录)
八、税收
28、军工企业(所)生产销售的民品,应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为了鼓励、扶持军工企业(所)实行军民结合、发展民品生产,对于新投产的民品,由于成本高、按规定纳税发生亏损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审批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对军工企业生产民品的具体征免税问题,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新产品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81﹞财税字第401号)办...
1984年2月8日 (84)财税一字第58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市税务局:
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4年1月8日以国发(1984)10号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军民结合发展民品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全面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对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积极配合这一工作的开展,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税收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节录)
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生产科研管理办法(节录)
八、税收
28、军工企业(所)生产销售的民品,应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为了鼓励、扶持军工企业(所)实行军民结合、发展民品生产,对于新投产的民品,由于成本高、按规定纳税发生亏损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审批后,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对军工企业生产民品的具体征免税问题,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新产品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81﹞财税字第401号)办理;属于利用三废(废渣、废液、废气)和废旧物品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办法的通知》(﹝79﹞财企字第707号、国环字第41号)办理;军工企业(所)生产的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实行增值税的问题,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暂行办法》(〔82〕财税字第343号)的规定办理。
为了便于财税部门征税管理,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民品,应与军品分别进行财务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计划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