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月18日 (84)财税外字第10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
据北京市税务局反映.有些合营企业按销货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固定比例预先提取费用或准备金。对这类预提费用或准备金的年终结余,应否并入当年损益计算征收所得税,需要加以明确。总局意见: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