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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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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4年2月13日 (84)财税字第49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
我部(84)财税字第4号《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纳建筑税的通知》下达后,据反映,有些地区对其执行时间理解不一。为便于执行,现明确如下:
我部(84)财税字第4号文件,从1984年1月1日起执行。对1983年第四季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仍应按《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建筑税,已征的不予退税,未征的,应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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