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利改税过程中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原来一直是以利润形式向国家交纳的,利改税后改以税收形式向国家交纳。根据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单位
《暂行规定》把目前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规定为: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规定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所谓“另有规定者”,是指暂不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军工企业、邮电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和劳改企业,以及少数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办法包干期未满的企业。
对于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凡原是依照集体企业征税办法征收工商所得税的,目前仍执行原规定,暂不改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规定交纳工商所得税的,应根据《暂行规定》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于有些以收抵支的事业单位,其所属企业的收入抵顶事业费支出,未交纳过工商所得税的,仍维持原办法,暂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为纳税单位,由纳税单位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但下列情况,可按下述办法分别处理:
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先分配利润的,分得利润的各方均为纳税单位,由各纳税单位在本企业所在地交纳所得税。凡是联营各方的经济性质相同,预算级次相同的,也可以联合经营企业为纳税单位,先交税后分利,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
铁路、民航、医药(国家医药局直属企业)、金融、保险等企业,分别以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人民银行(含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税款由这些单位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饮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以统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位,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社所属公司或县供销社为纳税单位,税款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省和地区一级供销社的直属企业,以省、地区供销社所属公司为纳税单位,个别有困难的,可分别以省、地区供销社为纳税单位,税款由这些纳税单位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可以利改税前交纳利润的单位为纳税单位,其应纳税款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
二、征税对象和所得额的计算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以国营企业的所得额,即实现利润额为征税对象,也就是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利润为计税依据。企业的实现利润,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
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的实现利润(包括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减去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交纳所得税项目后的余额计算。扣除的项目包括:(1)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2)按规定应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包括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本建设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留用利润;(3)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用于归还基建贷款的部分;( )企业用专项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专项贷款的部分。
另外,还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利改税之后,原在企业利润留成中支付的按工资总额11%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改在成本(或流通费)中列支;原在成本(或流通费)中列支的,按标准工资总额10%到20%计提的职工奖励基金和提成工资,改在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企业留利中列支。二是,按工资总额5%计提的企业基金,利改税后,改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三是,利改税后,凡是浮动工资、计件工资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部分.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改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三、适用税率和所得税额的计算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具体是: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是指利改税之前既来向国家交利,也未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单位),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5%;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税率为55%。
国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按企业的年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适用比例税率的:
应纳所得税额=年所得额×适用税率
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的:
应纳所得税额=年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减税免税规定和征收管理
《暂行规定》中规定:“纳税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在执行中应掌握以下几点:
1.减免税范围。遇有水灾、风灾、火灾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按规定税率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方可予以减税或免税。
2.减免税审批程序和权限。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依照管理权限,省、地、县企业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中央企业报财政部批准。
3.减免税的期限和办法。对企业的减税免税,采取定期减免,到期恢复征税的办法。减税期限要从严掌握,一般不易过长。
加强征收管理是搞好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方面。征纳双方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坚持办理纳税登记、纳税鉴定工作,明确企业类型、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纳税方法和入库方式等;纳税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建立健全帐册,正确核算盈亏,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期办理纳税事项;对交纳税款有异议时,要及时进行复议处理。
对于纳税单位违反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税务事项的,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单位拖欠滞纳税款的,除限期追补应交税款外,应根据滞纳税款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弄虚作假,隐匿所得额,进行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税款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单位交纳的滞纳金和违章罚款,一律从企业留利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