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严宏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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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是随着国家各个时期的总任务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的。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税收体制几经改革,变化很大。
随着整个税制的变化,作为税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对产品课税的制度也不断调整和变化。在各个不同时期,对产品课税的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安排和征收方法上都不相同。概括起来,其演变过程,大体可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以下简称营业税)两税同征阶段。这个时期开征的工商各税有十几种,其中,对产品生产企业征收的税,有棉纱统销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但主要的是货物税和营业税。其特点是:
1.两个税种,两次征收。货物税是按法定的列举产品和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征收的范围只限于点名列举的产品,不同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营业税则是按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的,凡有经营业务收入的经营单位,都属于征税范围,不同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率。在征收上,如果工业企业生产属于货物税列举的产品,企业先按销售产品的收入额征收一道营业税,再就产品按货物税的规定征收一道货物税;如果生产不属于货物税列举征税的产品,则只征营业税,不征货物税。这就...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是随着国家各个时期的总任务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的。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税收体制几经改革,变化很大。
随着整个税制的变化,作为税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对产品课税的制度也不断调整和变化。在各个不同时期,对产品课税的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安排和征收方法上都不相同。概括起来,其演变过程,大体可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以下简称营业税)两税同征阶段。这个时期开征的工商各税有十几种,其中,对产品生产企业征收的税,有棉纱统销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但主要的是货物税和营业税。其特点是:
1.两个税种,两次征收。货物税是按法定的列举产品和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征收的范围只限于点名列举的产品,不同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营业税则是按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的,凡有经营业务收入的经营单位,都属于征税范围,不同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率。在征收上,如果工业企业生产属于货物税列举的产品,企业先按销售产品的收入额征收一道营业税,再就产品按货物税的规定征收一道货物税;如果生产不属于货物税列举征税的产品,则只征营业税,不征货物税。这就是说,营业税是普遍征收,货物税则只对特定的产品征收。两种税交叉,两次征收,好处是:既可以贯彻普遍征税的原则,又可以在普遍征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定产品进行特殊的调节。但是,这种税制由于两税交叉征收,比之一次征税,手续要复杂些。
2.对产品征收的货物税,实行“一物一税”的原则,具有就产品定税的特点。最初的货物税征收范围有:烟、纤维、饮食品、用品、工业品、建筑材料、化妆品、矿产品、农林产品,共10大类、51项、1,136个目,分得比较细。后来,在执行中经过调整,取消了一些没有必要分得过细的税目,避免了繁琐。这种就产品定税的做法,最大的好处是可以使产品的税负与其盈利水平相适应,可按国家对不同产品的奖励和限制政策来确定负担率,更好地发挥对产品征税的经济杠杆作用。而且,征税范围清楚,对象明确,有利于执行。
3.确定税率不是单纯着重于收入,而是强调发挥税收的奖励和限制作用。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政策,提出确定货物税负担率的原则是:奢侈品高于一般消耗品,一般消耗品高于日用必需品和工业品。营业税负担率是工业轻于商业。
4.减免权集中,征管制度严格。规定货物税非经中央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减免。同时,还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照证制度、查验制度和征收管理等制度。这对限制滥用减免权,堵塞收入上的漏洞,及时足额地完成国家收入任务,起了积极的作用。
5.由于货物税、营业税都是按销售额全额征税的税种,所以对一些多环节生产的产品,存在着税收负担随生产环节的变化而变化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全能厂负担轻,非全能厂负担重,税负不平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时采取了一些局部性的措施,一是征收中间税,增加全能厂的税负,使其同协作厂的税负一致;二是规定协作厂外购的协作件扣除其已纳税金,或已办转厂手续的,不予征税,使其同全能厂的税负一致。但是这些措施实施的范围有限,并没很好地解决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税负不平的问题。
第二个阶段,是1953年至1957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与营业税三税并征、互不交叉的阶段。其特点是:
1.三税并征,实行一次征收制。商品流通税,是把一部分产品原来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及印花税简并而成。开始征收时,是从商品生产到商品流通在产制环节一次征税;执行一段以后,改为商品流通税只在生产环节征税,商品流通环节另征营业税。货物税,是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及印花税简并而成,在产制环节一次征收;营业税,则是把原来征收的营业税与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合并征收。在产品征税范围的划分上,商、货两税是按列举产品确定税率征收的;除了商、货两税所列举征税的产品外,其它的工业产品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个阶段与前阶段相比,有这样几个变化:一是对产品列举征税的税种由一个变成了两个;二是营业税由在工业环节普遍征收变成了对部分产品征收,实际上使对工业环节征收的税形成了按行业定率、对产品征税的性质;三是三种税同时在工业生产环节征收,但互不交叉,各有各的“渠道”,改变了原来对同一产品要同时征收货物税和营业税两次征收的办法。三种税均实行在产制环节就不同征收对象一次征收制。
2.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两个税种,仍按产品设目定率,但对税目作了一些简化。当时,商品流通税与货物税列举的税目共234个,比原来货物税所列的税目减少了三分之一。
3.在税收负担上,除少数产品调高或降低了税率以外,大部分产品根据当时提出的“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没有调整税率。
4.仍存在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税负不平的问题,并沿用了第一阶段征收中间产品税等办法来缓和部分矛盾。
第三阶段,是从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开始,到试行工商税的阶段。这个阶段对产品课税的特点是:
1.取消了单独对产品课税的税种,把对产品的课税并入了工商统一税或工商税。当时这种简并在于追求简化,结果削弱了对产品课税应发挥的作用。
2.无论工商统一税或工商税在产制环节只征收一次税,保留了第二阶段一次征税的作法。
3.逐步改变了按产品定税的原则。由原来按产品设置税目,转为工商统一税按产品、按大类产品、按行业相结合的办法设置税目;再转为工商税按行业列目。设置税目的数目由原来的234个,减为工商统一税的108个,再减为工商税的44个。随着按产品设置税目到按行业设置税目,其对产品盈利水平的调节作用也就逐渐削弱了,使税收逐渐向单纯取得收入的工具转化。
4.实行工商统一税与工商税,这两次改革税制的总原则,都只是强调在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进行简并,没有强调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这样,税负与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矛盾未能得到解决。
5.下放了税收的减免权,工商税除了烟、酒、糖几项产品和全行业性减免税批准权限在中央以外,其余产品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权下放到了省、市、自治区,有的甚至层层下放到地、市、县,许多地区出现了用减免税分散财力的问题。
6.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税负不平的问题依然存在。随着工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税制有利于“大而全”、“小而全”,不利于专业化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从对产品课税演变过程的三个阶段来看,各个阶段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但是,不论在哪个阶段,税名怎样变更,征收办法如何改变,实际都是单独征收的。这里有成功的经验,也有需要根据客观经济的变化加以改进的地方。如果我们再就目前实行的工商税来作一个分析,就能看到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际上却是一个由多税种形成的综合体。它是继1958年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个税种简并成工商税之后,又于1972年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企业交纳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五个税种,再次简并而成的。先后并入工商税的税种达八、九个之多。把这么多的税种并在一个税种之内,其结果是:一部分税种名义上是合并了,实际上是取消了。这些税种原来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的特定经济杠杆作用也随之消失。有的税种如盐税,虽然并入了工商税,由原来的一个独立的税种变成了一个税目,但名并实不并,无论是征税依据,还是征税方法,都保留了原来的个性。如就工商税构成的实体部分来分析,主要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对工业产品和农、林、牧、水产品征收的部分,具有对产品征税的特征;另一部分是对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饮食服务等征收的部分,具有对经营收入征税的特征。把这两部分不同性质、不同课税对象的税收混在一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不同税种各自应起的经济杠杆作用。特别是就工商税对产品征税这个主体部分来说,在税种简并的同时,对产品征税的税目和税率也作了较大范围的简并,把按产品或按大类产品设税目改为按行业设税目,使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调节产品生产的经济杠杆作用,而成为单纯取得收入的工具。而在产品征税的税收负担上,历次税制改革都采取“保税简化”的原则,而对产品课税的税率除极少数产品外,未作相应的调整。因此,税收负担与产品实际盈利水平脱节的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扩大了。这些矛盾,在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的条件下,由于税收多少、利润高低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无直接联系,暂时被掩盖下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现象被逐步打破,这个矛盾就越来越明显。因此,为了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在总结对产品课税的历史经验基础上,根据客观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尽快地把对产品课税的部分,从工商税中独立出来,加以必要的改革,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为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创造条件,以充分发挥税收集聚资金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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