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的负担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粮款负担,一种是力役负担。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粮款负担。主要是公粮负担。粮款负担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边区粮款负担,用于供给军队和区以上脱产的党政人员所需的粮款。一种是地方(包括村)粮款负担,用于办理高、初小学教育,民兵训练,优待革命军人家属和其他非边区开支的粮款。
边区粮款,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每年需要多少,已在第三篇《财政收支》一文中说过了,本文只就每个脱产军政人员每年需要小米多少,边区人民,主要是农民的负担情况说一说。
抗日战争时期,养活一个军人,包括一切费用在内,大概每年平均要小米一千三百斤到二千二百斤(灾荒年少一点,作战频繁时多一点);养活一个党政人员,大概每年平均要小米一千斤到一千六百斤。解放战争时期,养活一个军人,大概每年平均要小米三千八百斤到四千二百斤;养活一个党政人员,大概每年平均要小米一千八百斤到二千二百斤。那时,自己制造一枚大炮炮弹,约需八百斤小米,等于一个壮年中农的全年收入。所以当时军政后勤人员,号召战士作战节约子弹,口头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打一发炮弹,等于一个中农的收入呵!”
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每个农民平均约有耕地三亩到四亩,解放战争时期,因为解放区扩大,每个农民平均耕地还略有增加。抗日战争时期因敌人实行“三光”政策,扫荡频繁,人民收入一般比战前减少。根据典型调查,平常年景,每人每年可收入小米三百斤到四百斤,每人每年负担边区的粮款,约占其收入的百分之十一至十五。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年约可收小米三百五十斤到五百斤,负担边区的公粮,约占其收入的百分之十到十三。
地方(包括村)粮款,抗日战争时期约占边区粮款的百分之九到十三。解放战争时期,地方粮款,特别是村粮款增加了,约占边区粮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有的还超过百分之四十以上。村负担极不平衡,而且内容也不同。有的战勤开支较多,有的修河筑堤开支较多,有的杂项开支较多,有的扩军开支较多。
此外,还有军鞋负担,平原地区还有柴草负担。柴草负担有时折合在粮款负担之内,军鞋有时是公家发给布料定做,有时是分配各村义务制做。
一九四六年九月召开的晋冀鲁豫边区财经会议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党政、财政工作人员,要注意调查农民负担,特别是村粮款的负担情况,这个决议对了解和减轻村粮款负担,制止村财政的浪费起了重要的作用。
边区粮款加上地方(包括村)粮款,占人民收入的比例是:抗日时期约在百分之十二到十七,解放战争时期约在百分之十一到十六。
二、力役负担。力役负担分两种,一种是战勤,即动员人民参加战争中的勤务。一种是平时军事支差。
力役负担的原则是有力出力。边区政府在一九四一年七月公布军事支差条令规定:凡年在十六岁以上、五十岁以下的男子,及一对牙以上的驴、骡、马、牛、骆驼,凡有服务能力的,均应按规定参加战勤服务和支差:当时规定每个人每天出差行程是六十华里。每人负重标准是六十市斤。大车、人力推车和牲口的载重标准,以人力负重六十斤为一个计算差力的单位。如每头驴子载重一百二十斤,就折合两个差力;一辆手推车载重一百八十斤,就折合三个差力;一辆大车载重九百六十斤,就折合十六个差力。以此类推。。一九四六年秋末,边区政府根据一年来解放战争各次大的战役动员民力的情况,颁发了支援前线动用民力的规定,接着边区政府又和晋冀鲁豫军区司令部联合颁布了不准随便动用民工的规定。边区军民坚决执行了这些条令和规定,在战争中,包括妇女参加战勤服务和支差在内。根据典型调查推算,当时能够支差的男女,约占全区人口的百分之十七到二十五:因为当时有相当数量青壮年人参军,所以能出勤、支差的人,占人口的比例,就显得少了。。
战勤服务,内容包括运输弹药、粮食、柴草、缴获物品,组织担架队,救护伤兵,给伤病员洗衣、烧水、做饭,修筑工事,破坏敌人交通,带路,送信,等等。如系民兵,还要配合作战,看管俘虏。支差,是指平时为军事机关的搬迁运转军需品或公用物品,以及三十里以外的公粮、柴草义务运输等。此外,还有修筑河堤、修筑道路等义务。出勤、支差人员的给养:一天以内的自带,由村粮款内支付;两天、三天的由地方粮款支付;四天以上由部队供给。出勤、支差人员吃粮标准,按军队标准供给,菜金按军队标准五折或七折供给。出勤、支差人员完成任务回村时,用差部队或机关要发给差票(政府制发的),以资回村向村公所结算。
解放战争时期,因为作战规模较大,前后方距离较远,人民力役负担比抗日战争时期要多。抗日战争时期,每次战役,兵民比例是二比一(车辆折合人力计算),最多的时候是一比一。解放战争时期,兵民比例,最初是一比二,个别还有超过一比三的。后来经过军政领导进行政治教育工作,并辅以规章限制,才逐渐减为一比一点五(包括八个兵要一个牲口或二十个兵要一辆车)。这是很难能可贵的。
力役负担的规律是,作战频繁时和黄河两岸地区(如冀鲁豫区、太岳区)、大路两旁(如邯郸至长治公路两旁)、军政机关和兵工厂、伤兵医院驻地附近(如黎城、涉县、武安等县)就较重,边远地区(如太行冀西)、离战场较远的地区(如冀南区)就较轻。解放战争时期,力役负担较重的村庄,出勤和支差的人有超过每年六十天的,牲口有超过四十天的。负担轻的村庄,出勤和支差的人有少到每年十来天的,牲口有的少于五天的。平均起来,抗日战争时期每个能够出勤支差的人,每年约出勤七天到十二天,(不包括敌占区、游击区人民夜晚给根据地政府秘密地送粮送棉花所用的时间在内),解放战争时期约在二十五天到三十天。
上述情况再次说明,战争时期人民的负担是比较重的。人民懂得负担的必要性。积极交粮交款踊跃支前出勤,对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此也可以看出,我们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是人民的革命战争。人民是真正的铁的长城,人民动员起来是战无不胜的!
回忆当时人民负担,特别是力役负担和地方(村)粮款负担的时候,有如下几点经验,值得一提:
1、要有明确的政策,要规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且要对人民负担出勤、支差的力量,进行精打细算。比如什么事可以支差,什么事不能支差;什么事可以用民工,什么事不能用民工;哪些差务要多少民工等等,都有明确规定。再如村粮款,哪些可以开支、开支多少,也有明确规定,详细计算。如超过规定,还要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2、要经常调查研究人民生产、生活情况和人民的负担情况。在这方面稍一放松,就会发生严重浪费。晋冀鲁豫边区在一九四五年日本投降后,由于抗日战争胜利和国共两党签订和平协定,我们误认为和平到来,形势好转,曾经一度出现了财力、人力浪费现象,幸亏发现较早,得以及时制止。
3、要重视事先的周密计划和组织工作。地方党和政府,对于战勤队伍,如担架队和运输粮、草、弹药等的战勤队伍,都是事先计划好、组织好的,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习。大规模的战勤支差,专员、县区村党政干部还亲自参加带队。边区、行署负责同志等要亲自随军指挥后勤工作。
4、对长期出勤支差的人员,要规定相当报酬,所需粮款分别列入边区、地方预算,专区和县政府,每季要进行差票结算,报行署或边区政府,以便调剂平衡,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