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机器机械的范围包括哪些?试行增值税企业生产的标准紧固件、水暖零件、五金制品、金属工具等产品是否纳入增值税的试行范围?
答:列入增值税的“机器机械”,其范围仍按原工商税的征税范围确定。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只要生产销售机器机械产品,其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都可以改按增值税的办法交纳增值税。
企业生产的标准紧固件、水暖零件、五金制品、金属工具等产品,有的属于机器机械产品,如标准紧固件,应当纳入增值税的试行范围。其他几项产品,虽不属于机器机械产品,但这些产品适用的税率均为5%,因而,凡由试行增值税企业生产的,为了简化征收,依照《增值税暂行办法》的规定,都可按照“机器机械”适用的税率,一并试行增值税。
问:农业机具的范围如何掌握?企业生产的铁、竹、木小农具是否试行增值税?
答:农业机具的范围,仍按原工商税的征税范围确定。即原按3%税率征收工商税的农业机具,原则上都可列入增值税的试行范围,依照农业机具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至于铁、竹、木小农具,产品的结构比较简单,大部分由小手工业生产,重叠征税、税负不平的矛盾不太突出。目前,可暂不试行增值税。
问:试行增值...
问:机器机械的范围包括哪些?试行增值税企业生产的标准紧固件、水暖零件、五金制品、金属工具等产品是否纳入增值税的试行范围?
答:列入增值税的“机器机械”,其范围仍按原工商税的征税范围确定。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只要生产销售机器机械产品,其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都可以改按增值税的办法交纳增值税。
企业生产的标准紧固件、水暖零件、五金制品、金属工具等产品,有的属于机器机械产品,如标准紧固件,应当纳入增值税的试行范围。其他几项产品,虽不属于机器机械产品,但这些产品适用的税率均为5%,因而,凡由试行增值税企业生产的,为了简化征收,依照《增值税暂行办法》的规定,都可按照“机器机械”适用的税率,一并试行增值税。
问:农业机具的范围如何掌握?企业生产的铁、竹、木小农具是否试行增值税?
答:农业机具的范围,仍按原工商税的征税范围确定。即原按3%税率征收工商税的农业机具,原则上都可列入增值税的试行范围,依照农业机具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至于铁、竹、木小农具,产品的结构比较简单,大部分由小手工业生产,重叠征税、税负不平的矛盾不太突出。目前,可暂不试行增值税。
问:试行增值税的缝纫机是否包括台板、机架?
答:纳入试行增值税范围的缝纫机,包括缝纫机的整机和机头。但专业厂生产的台板、机架,销售给总装厂或商业部门的,可按照原工商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税。
问:《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三项产品准予扣抵的税金,限于零配件在工业环节已纳并在发货票上注明的税金。由于当前发货票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有的发货票上没有注明已纳税金。而我国的增值税是价格的内涵,购入商品的价格都含有税金因素,就购入单位来说,是承担了税金的,为了简化征收手续,是否可按购进零配件的金额,依照5%的税率,计算外购零配件应当抵扣的税金?
答:购入零配件的价格如确为含税价格,在目前发货票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为了照顾当前的实际情况,可以按购进零配件的金额,依照5%的税率,计算外购零配件应扣抵的税金。但应逐步健全发货票管理制度,走上正规的扣税办法。
问:依照《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列入扣除额的,其中有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修理用备件一项。但从实际情况看,修理用备件一般不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而主要是用于机器设备的维修。这样,从增值税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考虑,修理用备件是否不宜列入扣除范围?
答:修理用备件,既不是为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而购入,照规定这项购入额不宜计入增值税扣除范围。
问:自制包装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准予计入扣除额?
答:企业自制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一并交纳增值税的,自制包装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准予计入扣除额;如自制包装物采用押金方式处理,所用原材料则不得计入扣除额。
问:按“扣额法”计算增值税的企业,购入原材料的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可否计入扣除额?
答:企业购入原材料的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以及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均属于原材料采购成本的组成因素,应准予计入扣除额。
问:试行增值税的企业,用购入的辅助材料修建厂房等,是否不予扣除?
答:试行增值税的企业,为修建厂房购入的辅助材料和为运输部门使用购入的油料等,均不得计入扣除额。
问:试行增值时,期初库存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可否视同期初库存原材料按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3号通知中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答:可以这样办理。
问: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3号通知第四条规定:“工业企业由上年末结转过来的期初库存原材料(或零配件),在试行增值税时,不得视为试行期的购进一次计入扣除额。但在年终结算时,期末库存原材料(或零配件)金额小于期初库存原材料(或零配件)的金额部分,可以计入扣除额”。这项规定是否只适用于开始试行的1983年,1984年起是否不再适用?
答:是的,这次规定只适用于开始试行增值税的1983年,自1984年起,这项规定不再适用。
问:转为超储积压物资和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可否计入扣除额?
答:企业转为超储的积压物资和用于科研项目的原材料,均不得计入扣除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税政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