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8月21日(83)财税字第233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5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财政部(83)财税字第116号《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现对水利电力部直属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对水利电力部直属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应按5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国家对这些企业核定留利的实际情况,确定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为纳税单位。税款就地交入中央金库。有关征收事项,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交纳期限,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可以按季预交、半年结算,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具体交税日期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三、该部直属东北电管局抚顺火电工程处,黑龙江省火电一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公司,四川省电力建设第一、二、三工程公司,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二工程处...
1983年8月21日(83)财税字第233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5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财政部(83)财税字第116号《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现对水利电力部直属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对水利电力部直属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应按5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国家对这些企业核定留利的实际情况,确定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为纳税单位。税款就地交入中央金库。有关征收事项,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交纳期限,根据施工企业的特点,可以按季预交、半年结算,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具体交税日期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三、该部直属东北电管局抚顺火电工程处,黑龙江省火电一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公司,四川省电力建设第一、二、三工程公司,贵州省电力建设第一、二工程处,西北电力建设局机械化工程处,宁夏青铜峡安装工程处等十个施工企业,一九八三年为计划亏损企业暂免国营企业所得税。从一九八四年起转亏为盈后应按照20%的税率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四、有关财务事项,按照我部(83)财改字第5号和建设银行(83)建总二字第355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