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9 作者:隋宗
[大]
[中]
[小]
摘要:
1982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试行规定》,决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征收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在我国是一个新税种,这里谈谈烧油特别税的作用以及具体征收办法。
一、开征烧油特别税的意义及作用
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生产比较落后,原油产量近期内不可能大幅度增长,石油消费却有增长较快的趋势,作燃料烧用的油量约占全年石油产量的40%,相当一部分原油被直接烧掉,石油利用率很低,经济效益差,浪费很大。为了贯彻国家改烧油为烧煤的经济政策,在目前原油、重油价格不作调整的情况下,国家决定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对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征收特别税。烧油特别税采用从量计征,以特定油品、特定用途范围、特定用量为征税对象,直接加大烧用原油、重油单位的经济负担,调整烧油与烧煤之间的负担水平,以限制烧用原油、重油,促使企业改烧油为烧煤,实现合理利用能源。同时,烧油特别税是按烧用油的数量定额征收的,只要烧用单位发生烧油行为,就对其征税,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注意节约烧用油,并可推动企业加快以煤...
1982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试行规定》,决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征收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在我国是一个新税种,这里谈谈烧油特别税的作用以及具体征收办法。
一、开征烧油特别税的意义及作用
当前,我国石油工业生产比较落后,原油产量近期内不可能大幅度增长,石油消费却有增长较快的趋势,作燃料烧用的油量约占全年石油产量的40%,相当一部分原油被直接烧掉,石油利用率很低,经济效益差,浪费很大。为了贯彻国家改烧油为烧煤的经济政策,在目前原油、重油价格不作调整的情况下,国家决定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对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征收特别税。烧油特别税采用从量计征,以特定油品、特定用途范围、特定用量为征税对象,直接加大烧用原油、重油单位的经济负担,调整烧油与烧煤之间的负担水平,以限制烧用原油、重油,促使企业改烧油为烧煤,实现合理利用能源。同时,烧油特别税是按烧用油的数量定额征收的,只要烧用单位发生烧油行为,就对其征税,这样就可以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注意节约烧用油,并可推动企业加快以煤代油的改造过程。
二、烧油特别税具体实施办法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凡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都是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家计划准许烧用原油、重油的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以及其它非计划烧用油单位。
烧油特别税以烧用的原油、重油量为征税对象。原油是指:原油、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重油是指:除“12号船用重油”、“20号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它重油(包括“渣油”)。
对下列情况的征税范围规定为:
1.港口、油田、炼油厂及其它企业,用各种方式回收的原油和重油(包括检油、港口回收油等),属于征税范围。
2.把应税油与其它油品掺兑成混合燃料油的,只就混合燃料油中应税油部分征税。这是因为供应烧用的油品,除了原油、重油外,还有其它一些不属于烧油特别税征税范围的油类,如柴油、蜡油、裂化原料油等。
3.出口原油和用出口原油加工生产的重油转作国内烧用,以及以国际价格购买的原油和以其加工生产的重油用作烧用的,不属于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此类油的购买价格很高,用油单位负担已加重,也是国家以煤代油压缩下来,按高价供应国内烧用的,因此,对这部分高价油,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
4.对作为生产原料及其它非燃料的用油,如生产合成氨、沥青、炭黑、化工原料所用的原料油、中低速柴油机用油、铺公路用油、木材防腐用油、以及其它非燃料用油,经国家计划审定,不属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范围。但用油单位如将不属征税范围的原料用油转为烧用油的,应按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纳税环节:烧油特别税纳税环节确定在供油环节,实行源泉征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代收代交单位,是国家计划指定的对外销售烧用原油和重油的生产单位,即油田和炼油厂。这些单位在向用油单位和转供单位销售原油、重油时,经办理代收代交税款手续,并在开出的销货发票上,除列明不同油类的数量和货款外,并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和所纳税款专项列明,作为用油单位的完税凭证。
转供单位(包括各级燃料供应公司),将已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向用油单位转供时,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其代交的税款,可在转供开具的销货发票上列明单位税额和所纳税款,或由转供单位另开代交烧油特别税证明,凭以向用油单位收取代交的税款,并作为用油单位的完税凭证。
自产自用单位和将购入未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在烧用环节征收,由用油单位自交税款。
烧油特别税纳税环节,主要集中在供油单位,这是为了控制税收源泉,保证财政收入,简化征收手续,便于集中管理而确定的。实行源泉扣交,全国仅有50个单位,通过这些单位,就可以把外销供烧川的原油、重油的应征税款全部收回来,既能简化征收手续,又可保证财政收入。
(三)税额:烧油特别税是从量计征的定额税。原油单位税额是每吨40—70元。各用油单位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供油单位的销售价格分别核定。核定单位税额依据原油销价,是考虑各产地原油销售价格不等,低的每吨70元,高的每吨100元。为了平衡烧用油单位的负担,使烧用每吨原油所负担的购进价款加税款,趋向平衡,大体定在每吨负担170元的水平。在核定单位税额时.对原油销价低的,单位税额核定就高,销价高的,单位税额核定就低。因此,对各油田核定的原油单位税额也就有高有低,最低的每吨单位税额40元,最高的每吨单位税额70元。
土地池原油单位税额的计算。各油田土地池原油每吨售价是按原油售价的50%作价的,其单位税额也按各油田原油单位税额的50%确定。实际售价高于单位价格的,其单位税额按各油田土地池原油实际售价占各油田国家规定的原油单位售价的比例,乘以油田原油单位的税额确定。计算公式是:
重油单位税额确定为每吨70元。对重油单位税额,不分产地,只确定单一固定税额。这是考虑到各地重油销售差价幅度不大,低的每吨45元,商的每吨55元。烧用每吨重油征收70元税款,连同购进价,低的115元,高的125元,基本持平,对烧用单位的影响不大,没有必要对重油单位税额分档划分不同的额度。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
1.应纳税额的计算。由于供油单位销售的应税油价格不等,其单位税额在各地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供油单位,由于供应烧用的油品不同,应税油单位税额也不同。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相应单位税额计算征税,防止错征。计算烧用油单位应纳税额的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税油品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油与其它油品混合成燃料油烧用的,应只就混合燃料油中的应税油征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不能分清应税油所占混合燃料油比重的,一律按烧用的混合燃料油总量计算征税。
2.烧油特别税的征收。烧油特别税税款交纳的方法是:供油单位向用油单位和转供单位销售烧用油的,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在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负责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向当地银行交纳。自产自用或将未税油改为烧用的,由烧用单位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填具缴款书,向当地银行交纳。
交纳税款单位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及时足额地解缴税款。代收代交单位每天代收税款达到20万元的,按天交纳;平均每天代收税款低于20万元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交纳期限,但最长纳税期限不得超过10天。
(五)烧油特别税的减税:开征烧油特别税是国家限制烧油采取的一项特别行政措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国营企事业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属于国家计划烧油的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炉窑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减少利润,影响企业计提福利、奖励基金的,或因此而发生亏损的,可以适当给予减税照顾,但减征的最高限额应低于已征烧油特别税的税额;对计划外烧油的集体企业、逾期不改造炉窑以及关停并转的集体企业,一律不得减税。
为了适当照顾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的困难,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核定的计划烧油量范围内,因征收烧油特别税影响计提留成资金的,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局给予适当照顾,发生亏损或加大亏损的,由财政给予定额补贴。
(六)违章处理:交纳税款单位,如果不按期交纳,税务机关除通知银行扣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如果故意违反扣交税款规定和偷税、抗税的,除追交税款外,并根据不同情况,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