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进行税政宣传,掌握税源,做好组织财政收入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必须十分重视和认真搞好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更好地体现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积极效果。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这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协同纳税单位共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纳税登记。《暂行规定》中明确:“纳税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歇业、合并、联营、分设、改组、转业、迁移时,应持有关证件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办理税务事项。”据此,纳税单位无论是新开业,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这是企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税务机关也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了解情况,审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所征税收符合政策和纳税单位的实际,减少或避免征纳双方发生争执、扯皮的现象。
(二)纳税鉴定。为了贯彻“依法纳税,依率计征”的原则,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应对纳税单位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做出全面、准确、具体的书面鉴定。鉴定的内容应包括:属于税法方面的,有所属行业、企业类型、经营方式、适用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入库方式等;属于制度执行方面的,有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资料和双方的联系制度等。纳税鉴定是把税收法令贯彻到纳税单位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征纳双方共同办税的依据,双方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纳税辅导。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对于税企双方都是一项新的工作,很多实际问题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开展税前辅导尤有必要。辅导的主要内容是,在税收方面,帮助企业财会人员熟悉税收政策规定和各项纳税手续,审核应纳税额计算的各项依据是否正确,纠正错漏,提高企业办税人员的水平;在财务方面,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熟悉财务会计基本知识,研究改进财务上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税务专管员应主动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联系,共同研究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纳税辅导的效果。
(四)纳税申报。关于纳税申报,《暂行规定》中明确:“纳税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应在每月终了后十天内,年度终了后三十五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企业的财务计划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这一规定,纳税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并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及时交纳税款。交纳的办法,应视纳税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对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国营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己填写纳税交款书,自行交纳入库;对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国营企业,可以实行企业自报、税务机关审核征收的办法。无论采用哪种交纳办法,均要做到准确无误,实现月税月清,季税季清,年税年清,不能拖欠滞纳,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地交纳入库。
(五)纳税检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和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税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税务机关如发现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计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交的税款。”只要依照这些规定进行纳税检查,就能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严肃纳税纪律,纠正纳税中的错漏,保证财政收入;并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税务机关应选派得力的人员进行纳税检查,并要注意工作方法,应出示证件,避免发生误会。同时,要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机密,便于纳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纳税复议。对纳税复议,《暂行规定》讲的很明确,要严格依照执行。即:“纳税单位对交纳税款有异议时,应先按规定交税,然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果纳税单位对复议后的决定不服,可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复议。为了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加强管理,税务机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抄送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违章处理
违章案件的处理,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单位发生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依法纳税,是纳税单位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法就应受到制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将违章案件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纳税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交纳税款。凡是“逾期不交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计算滞纳金的日期,按照交款书上交税期限的次日至交税当天计算,不扣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对于纳税单位违反规定,不按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请登记,不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不严肃认真地办理税务事项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发现纳税单位弄虚作假,隐匿所得额不报或少报,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税款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确保纳税单位按规定交纳税款,并使违章处理的规定得以贯彻执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暂行规定》还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纳税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屡催不交的,税务机关应开出扣交税款通知书,通知银行在企业存款中扣交。
(二)纳税单位交纳的滞纳金和违反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三)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处以罚款的案件,须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四)纳税单位不依税法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对检举揭发人给予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守秘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