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财政部于9月28日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利改税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企业税后利润不足留利差额较大的,减征所得税,是减征税额还是核减税率问题。
财政部(83)财改字第6号文件规定为:“减征可采取减额的办法,对大中型企业也可以采取减率的办法”。一些部门提出,用降低所得税率去适应各企业的留利水平,会造成一户一率,不利于维护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性。为此,将减税办法改为:减征所得税原则上采取定额减税、不改变统一税率的办法。但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比1982年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下降时,减征税额也应相应减少。其减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对已经批准减率的,如果应纳税所得额比1982年有增长时,其超过1982年调整后的利润总额部分,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是,对民族贸易企业,不论利润是否增长,都执行55%的税率,减征5%。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所属企业,已规定所得税在1985年底以前,由统一税率55%减按50%征收;出版局系统的企业,已规定所得税在1985年底以前,由统一税率55%减按35%征收;有些建筑企业由于盈利水平低减征税较多的,实际征税低于35%的,增长利润部分原则上按35%征收,不能再过多减征。少数困难较大的建筑企业,需要照顾的,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上述补充规定今年改过来有困难的,也可以今年暂仍按原定办法执行,待1984年1月1日起再改。
二、关于实行调节税办法的企业,比上年增长利润应减征的调节税,何时计算减税问题。
实行调节税办法的企业,比上年增长的利润,应减征60%的调节税,增长利润应按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长数计算。年度中间,按核定的调节税税率计算各月应交调节税,不计算增长利润的减税数额。年度终了,在计算12月份应交调节税额时,即可按规定计算出增长利润应减征的调节税,列入企业当年年度决算。
三、关于税后应上交利润的清算对象问题。
财政部(83)财改字第6号文件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的数额或比例,原则上按核定主管部门的上交数额或比例进行清算。根据各地的意见,现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对工业应以企业(或公司)为对象,按核定企业(或公司)税后应上交利润数额或比例进行清算;对商业应以专业公司为对象,按核定专业公司税后应上交利润数额或比例进行清算。如果各地区在核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时,已确定以主管部门为对象进行清算,改按上述办法进行清算有困难的,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四、关于已经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处理问题。
已经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其亏损财政不予弥补,应当用企业今后的盈利抵补,当年盈利抵补历年亏损后有多余的,再按规定的税率和原核定的上交利润比例,交纳税、利。抵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实行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和定额包干上交的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完不成包干上交任务的,应用企业专用基金及时补足上交任务,不得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抵补。
以企业为纳税交利单位、以主管部门为清算单位的,计算应交利润时,都按其所属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计算,不得按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盈亏相抵后的数额计算。
以公司为纳税单位,按所属企业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纳税交利的,所属盈利企业在执行中如发生亏损,其亏损应以其他企业的利润抵补,不能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关于建立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考核制度问题。
实行利改税办法,要坚持对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国家对工业企业考核产品产量、质量、成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等五项经济指标。对商业企业考核商品销售收入、费用、实现利润、上交利润和服务质量等五项经济指标。对于完不成计划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计划指标,要扣减税后应留利润的5%。扣减部分,作为利润上交国家。
其他行业的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经营特点提出,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企业进行考核。建筑安装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建设银行总行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考核指标可以有增有减,但考核指标全部没有完成的,要扣减税后应留利润的25%。
六、关于1983年财务大检查中查出的1982年年底以前多计成本、少计利润应增加的收益,是否也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1983年财务大检查查出的1982年年底以前应增加的收益,可在营业外收入下单列项目反映。根据国发〔1982〕72号文件精神,属于企业自查增加的收益,可与当年实现利润,按规定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和利润,其余留给企业。属于被检查而增加的收益,无论是当年的还是以前年度的,除按规定计算征收所得税外,其余全部作为利润上交。
七、关于宾馆、住客饭店(包括旅店、旅社)和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招待所交纳所得税问题。
宾馆、住客饭店(包括旅店、旅社)和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招待所,凡原来没有向国家交纳利润,也不交纳工商所得税的,均应按照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交纳15%的所得税,并由纳税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将税款交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但对床位不超过100张,每张床位每日平均收费不超过1.5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招待所,如纳税有困难,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适当减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