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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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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3年6月28日 (83)财税一字第132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稽字(83)117号报告收悉。关于对专业户饲养生猪供应减税畜牧用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饲养专业户供应畜牧用盐,仍应按照“关于农牧业用盐几点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即: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集体农庄庄员分散饲养及私人喂养之牲畜,一律不作为供应对象。在此规定未作修改之前,暂不要扩大农牧业用盐减税供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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