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6月20日 (83)财税一字第124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83)财税字第23号“关于棉纱减税和改进纺织品征税办法的通知”下达后,据纺织工业部财务司(83)纺财司字第61号函和部分地区反映,当前有些企业产销不够平衡,商业部门由过去包销改为选购,工厂产品积压滞销,资金比较紧张,对于工业企业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纱、布,在移送环节纳税,尚有一定困难,要求给予缓交、延交照顾。经研究,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适当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我们意见,对生产正常产销比较平衡,按照规定核定的纳税期限交纳税金没有困难的企业,其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纱、布,仍应坚持在移送环节征税;对确因产销不够平衡,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交纳自产自用纱、布税金有困难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将原核定的纳税期适当顺延计算征收工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