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中国财政杂志社
官方微信
中国财政
微信公众号
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09 作者:
[大]
[中]
[小]
摘要:
1983年7月9日 (83)财税字第19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不发),重庆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83)财税字第121号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规定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原加成加倍的规定是否还适用。经研究,我们意见,临时经营工商税的加成加倍问题,仍按国务院国发〔1977〕144号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中有关临时经营的规定办理。即“加成幅度为一到十成,加倍幅度为一到五倍。”
本补充规定自《财政部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