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7月9日 (83)财税字第75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西藏不发):
为了在对外贸易中贯彻国家的“奖出限入”政策,扩大工业产品出口,保护国内生产,进一步适应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钟、表等十七种产品及其零部件从1983年9月1日起,实行出口退(免)税,进口征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范围: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像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包括录音机、收录两用机)、录像机、电视机、袖珍电子计算器、空调机、金笔、铱金笔、圆珠笔等十七种产品及其零部件。
二、凡外贸企业及各工业主管部门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的上述商品(包括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在商品出口后,将最后生产环节所纳的工商税税款,退还给出口单位;对已实行增值税的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将已征的增值税退还给出口单位。
出口商品应退税款,按其实际出口数量,依照外贸收购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由出口单位凭有关证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退税。属于中央外贸企业和中央各主管部门进出口公司经营...
1983年7月9日 (83)财税字第75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西藏不发):
为了在对外贸易中贯彻国家的“奖出限入”政策,扩大工业产品出口,保护国内生产,进一步适应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钟、表等十七种产品及其零部件从1983年9月1日起,实行出口退(免)税,进口征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实行范围: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像机、电风扇、洗衣机、电冰箱、收音机、收录机(包括录音机、收录两用机)、录像机、电视机、袖珍电子计算器、空调机、金笔、铱金笔、圆珠笔等十七种产品及其零部件。
二、凡外贸企业及各工业主管部门进出口公司经营出口的上述商品(包括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出口的产品),在商品出口后,将最后生产环节所纳的工商税税款,退还给出口单位;对已实行增值税的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将已征的增值税退还给出口单位。
出口商品应退税款,按其实际出口数量,依照外贸收购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由出口单位凭有关证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退税。属于中央外贸企业和中央各主管部门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应退税款由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列工商税或增值税科目);属于地方外贸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进出口公司经营的,应退税款作地方预算收入退库。
三、工业企业直接经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上述商品,在商品出口后,凭有关证明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工商税;对实行增值税的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则按照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还增值税。
四、一切单位(包括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的外贸专业公司)进口上述商品,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税或增值税,应征税额依照下列公式计算:
(到岸价格+关税)÷(1-工商税或增值税税率)=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商税或增值税税率=应征税款
对上述商品征收的进口环节工商税或增值税,由海关在征收关税的同时代征。所征税款直接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为加工上述商品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和零部件,其征免工商税问题,仍按国务院国发〔1980〕31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过去对进出口上述商品所作的减免税规定,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