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7月9日 (83)财税字第156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广东省人民银行分行、分金库,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湛江中国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82)国函字159号文件批准,财政部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并在上海、天津、广州、湛江四个地区设立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对海洋石油生产作业的各种税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各分局的征收管理工作范围,财政部已以(83)财税字第129号通知作了规定,并已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金库和有关地区金库、中国银行。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从七月一日起办理有关海洋石油的各种税收业务。为了做好税款征收、解库、对帐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为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的收入机关,负责办理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的征收和收入退还等工作。
二、各项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按照财政部现行规定的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三、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均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印发的票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滞纳金、罚金收据...
1983年7月9日 (83)财税字第156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广东省人民银行分行、分金库,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湛江中国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82)国函字159号文件批准,财政部成立中国海洋石油税务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并在上海、天津、广州、湛江四个地区设立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对海洋石油生产作业的各种税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各分局的征收管理工作范围,财政部已以(83)财税字第129号通知作了规定,并已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金库和有关地区金库、中国银行。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从七月一日起办理有关海洋石油的各种税收业务。为了做好税款征收、解库、对帐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为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的收入机关,负责办理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的征收和收入退还等工作。
二、各项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按照财政部现行规定的预算收入科目办理。
三、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均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印发的票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滞纳金、罚金收据,以及收入退还书均使用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票证。
四、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填开的完税证(代缴款书)一律加盖统一规定的征税专用章,由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交库。银行收款盖章后,将第四、五联同时退还给填票的海洋石油税务局或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五、关于涉外收入退还问题,为确保国库收入的安全,做到既严密制度,又能方便退税,财政部授权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其分局审批。根据财政部(81)财预字第123号《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补充说明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错交多交税款和按照规定提取的附加、代征、代扣手续费的退库项目,应由纳税单位(或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书》,连同原来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必要的证件,送原经收税务局的征收管理处核实,由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注明退税理由和退税金额,报经海洋石油税务局或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填开《收入退还书》,盖用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或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机关公章(印鉴应事先送交金库存验)办理退税手续。分别从原缴库的各该级预算收入库款中退付。除个别错收个人款项的退库外,一律转帐退付,不退现金。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一次退税金额在壹拾万元以上(包括壹拾万元)的,需报经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专案批准,并同时书面通知当地金库才可予以退税。
六、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籍个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如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以中国银行转帐支票缴纳工商各税时,则由中国银行代收,并在完税证(代缴款书)上加盖“收讫”章后,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七、有关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的缴纳、入库和对帐、签证等工作,按照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希研究执行。
附:征税专用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