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3年5月4日 (83)财税字第104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我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规定》中所附“国营企业所得税税额统计月报表”和“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月报表”,已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附件: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儿项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我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结合现行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现就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税收计划
(一)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要按照税收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进行编制。在编制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影响国营企业利润变化的各种因素,及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在编报年度税收计划时,要附送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计算表。
(二)编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相...
1983年5月4日 (83)财税字第104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我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规定》中所附“国营企业所得税税额统计月报表”和“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月报表”,已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附件: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儿项规定
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我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结合现行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现就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有关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税收计划
(一)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要按照税收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进行编制。在编制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影响国营企业利润变化的各种因素,及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在编报年度税收计划时,要附送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计算表。
(二)编制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收计划,相对来说比编制其他工商各税税收计划复杂。要经常深入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实现利润情况,特别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大、中型国营企业作为基点户,进行重点税源的分析研究,并写出调查材料。不断积累资料,做好计划工作。
(三)对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的执行情况,要按旬掌握收入进度,按月检查收入完成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报告中,应重点进行分析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二、税收会计
(一)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一律填开“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原属地方上划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填开“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格式另发)。由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直接向金库经收处交纳。由金库经收处依照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划转入库。
在“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和“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未印发使用前,可暂以“工商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和财政部印发的“上划中央企业利润专用缴款书”加盖“国营企业所得税”戳记代用。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按我部(83)财预字第6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会计帐簿格式,以及记帐、结帐等会计事项,都按照现行税收会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会计报告。
1、税收电旬报。在现行税收电旬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项目之后,增列“国营企业所得税”项目。国营企业所得税系单独数字,不包括在“工商税收合计”数内。
2、税收电月报。列报三十七个项目。税收电月报的编报办法另行通知。
3、欠税月报表和税收会计年报表。表内增设“国营企业所得税”科目。均系单独数字,不包括在“工商税收合计”和工商各税的“欠税余额”数内。
三、税收统计
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两种统计表:
(一)“国营企业所得税税额统计月报表”。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表列的项目,根据统计台帐按月将累计数填列上报。
基层税务部门都要设立统计台帐(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按日根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和“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回执联或报查联记帐。为了便于和银行核对税收数字,税务所应按金库经收处收款日期记帐;县(市)税务局应按支金库转讫入库日期记帐。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月报表”,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统计。此表根据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汇总编报(报税务总局一式二份)。
四、票证管理
(一)“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根据统一规定式样印发使用。“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发。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和“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是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缴款凭证,又是会计、统计的原始资料。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妥善管理,严密领发、缴销手续,并在税收票证帐簿、报表内增设“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和“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科目,及时记帐、结帐、按期上报领、用、存数字。
(三)有关“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退库、科目更正、扣款、罚金等凭证,以及填票章戳,均按照现行工商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