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计算课税所得额的重要性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以国营企业的所得额,即应税利润额为征收对象。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正确计算和核定课税所得额,是计算缴纳所得税额的关键,也是搞好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正确计算课税所得额,才能较好地贯彻“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个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才能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确保税法的严肃性;才能较好地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才能较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和监督检查作用,有力地促进企业发展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显然,正确计算国营企业的课税所得额,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而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纳税单位和税务机关都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按照有关规定,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确定课税所得额的依据和计算
《暂行规定》中规定:“国营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的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实现利润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可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以国家规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的。如何计算,《暂行规定》作了原则规定,即“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现将几个主要行业课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列举如下:
(一)国营工业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利润+应补定额补贴收入+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提前还清基建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一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
(二)国营供销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利润+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一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三)国营交通运输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给企业的专项提留利润
(四)国营施工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归还小型技措借款的利润
(五)国营商业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润总额+定额补贴收入-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归还专用借款的利润-其他应扣减的利润
(六)国营饮食服务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按规定应扣除的不征所得税项目的金额
三、在计算课税所得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的,实现利润又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这就要求,对国家制定的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解释,擅立章法,自搞一套。
(二)必须搞清楚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实现利润的关系。就一般而言,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现利润,应该是一致的。由于政策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行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为:“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目前,这些不纳所得税的项目有以下四项:
1、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包括: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提前还清基本建设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当留给企业的利润;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的其它专项留用的利润。
2、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项目投产后实现的利润用于归还基建借款的部分。
3、企业用专项贷款项目投产后该项项目新增利润归还专项贷款的部分。
4、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而由分得利润的企业与本身的利润合并计算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三)必须从严控制以征收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贷款。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定:“国营企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时,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用交纳所得税之前该贷款项目新增的利润归还。”
(四)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列支问题。利改税之后,现行按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1%的部分,不准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企业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除煤炭企业的吨煤奖,国家规定的十种特定材料(有色金属、优质钢材、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煤炭、电力、木材)节约奖,以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仍在成本中列支外,其余均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五)关于定额补贴收入应否并入课税所得额征税的问题。由于亏损企业不实行利改税,在得到定额补贴收入后转为盈利的企业,国家与企业实行减亏分成,仍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而盈利企业的定额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应当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与企业实现利润一并计算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