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财税管理一处的专管员,在对所管的一个产品试销服务部进行纳税纪律检查时,发现这个单位于1982年1—9月份从某生产厂购入12吋黑白电视机1,200台,每台进价为334.80元。这个进价是生产厂按电视机的商业零售价格每台360元给予7%的回扣而来的。经查证,由此而逃税11,448元。这个单位和生产厂的纳税和逃税情况如下:
产品试销服务部是按购入1,200台电视机的手续费收入30,240元(即每台360元的7%的回扣收入)和适用税率5%交纳工商税1,512元;生产厂则是按401,760元销售收入(即1,200台电视机,每台出厂价格334.80元)和适用税率5%交纳工商税20,088元;工商两家共交税款21,600元。这样,生产厂和产品试销服务部都没有交纳商品零售环节的工商税。他们进行了分析,如果这1,200台电视机,是代销业务,生产厂应按每台售价360元和零售环节适用税率3%计算,补交一道零售环节工商税12,960元;如果是经销业务,产品试销服务部则应按每台售价360元和零售环节的税率3%交纳12,960元的工商税,扣除按手续费收入已交纳的1,512元税款,应补交税款11,448元。经与工、商双方交涉,查明情况,确定1,200台电视机为产品试销服务部的经销业务,追补税款11,448元。
通过上述事例,我们应当看到,随着买方市场的出现,目前购销形式发生了许多变化,工业日用消费品除由商业部门统购统销外,不少工业企业的产品采取了回扣、代销等多种方式,零售环节在“工”还是在“商”,已成为征收管理中必须弄清楚的一个问题,否则,将是一个逃税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