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19日(83)财税一字第80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最近,国务院批准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外经贸合字第16号《关于经贸部归口管理的对外承包公司资金等问题的请示》。该文规定:“各对外承包公司自国务院批准成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收入的利润五年不上缴国家,全额留给公司,在此期间免缴税款(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内承包工程取得的承包收入除外),用于发展基金”。为了便于正确执行这一规定,现对征免工商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外所取得的承包工程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劳务收入不征收工商税;在国内取得的上述各项收入均应照章交纳工商税。
二、对外承包公司组织其他单位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而向这些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应征收工商税。但是,鉴于这些公司处于初创阶段,为了扶持其迅速扩大对外承包业务,对其所收取的上述管理费等项收入,在1985年以前暂免征收工商税。
对外承包公司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