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5月10日(83)财税字第120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西藏不发):
为了支持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实行定员定额,并引导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撤出的“混岗”人员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发展集体经济,现对企业清退的“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的集体企业征免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清退出来的“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起来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在创办初期可给予免征工商税二至三年的照顾。
二、由清退出来的“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起来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工商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由清退出来的“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起来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从投产经营月份起免征工商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微利企业,可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再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征或免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四、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