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特对临时经营征收工商税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从事商业(包括长途贩运)、服务、运输、建筑安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
二、临时经营者交纳的工商税,按照营业收入额计算,税率为5%至8%,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
三、临时经营者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以后,不再交纳工商所得税。
四、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工商税列举征税的产品,凡未征税的,除销售给收购单位的农、林、牧、水产品,仍由收购单位纳税外,其余均由临时经营者依照产品适用的税率交纳工商税,不再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
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已税的产品,则应于销售后按临时经营纳税。
五、对临时经营者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营业收入额确定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
六、临时经营者必须据实申报营业收入额,依照规定纳税。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应纳税额。
偷税、抗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特对临时经营征收工商税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从事商业(包括长途贩运)、服务、运输、建筑安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
二、临时经营者交纳的工商税,按照营业收入额计算,税率为5%至8%,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
三、临时经营者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以后,不再交纳工商所得税。
四、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工商税列举征税的产品,凡未征税的,除销售给收购单位的农、林、牧、水产品,仍由收购单位纳税外,其余均由临时经营者依照产品适用的税率交纳工商税,不再交纳临时经营工商税。
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已税的产品,则应于销售后按临时经营纳税。
五、对临时经营者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营业收入额确定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
六、临时经营者必须据实申报营业收入额,依照规定纳税。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应纳税额。
偷税、抗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