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所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应当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我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20%的所得税。
问:外国籍轮船在我国港口运载客货的收入,原按财政部1974年6月公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及其地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后,应当如何贯彻执行?
答:外国籍轮船在我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的纳税申报、减税免税以及应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的地方附加、拖欠工商统一税税款的滞纳金、违章的处理等,仍应按照我国财政部1974年6月公布的《关于...
问: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所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应当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贸易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我国境内用户使用,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包括设备、物件价款,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归用户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用户的价款)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支付单位(即用户)扣缴20%的所得税。
问:外国籍轮船在我国港口运载客货的收入,原按财政部1974年6月公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及其地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后,应当如何贯彻执行?
答:外国籍轮船在我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的纳税申报、减税免税以及应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的地方附加、拖欠工商统一税税款的滞纳金、违章的处理等,仍应按照我国财政部1974年6月公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执行。
外国籍轮船在我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其在我国港口运载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根据计算,外国籍轮船在我国港口每次运载客货运输收入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负担率按客货收入额计算,所得税为1%,地方所得税为0.5%,再加上工商统一税2.5%和工商统一税的地方附加0.025%,综合负担率为4.025%。为了简化征纳手续,可以按照该综合负担率征收上述税款。
问:外国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如何折合成人民币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国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已经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可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应退应补税款的外币所得部分,按年度终了的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本企业会计年度计算纳税的外国企业,其所得为外国货币的,也参照以上规定处理。例如:某外国企业全年所得为900万美元,四个季度已经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为800万美元。在各季度预缴时,假设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的比例均为1∶1.6,则这800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1,280万元,合计预缴所得税为人民币627.5万元。在年度终了时,可只就未预缴税款部分的外币所得100万美元,按年终最后一日外汇牌价(假设为1∶1.5),折合人民币150万元计算补缴税款。其计算程序是:
全年折合成人民币的所得额:
1,280万元+150万元=1,430万元
全年应纳的所得税额:
1,430万元×49.12%(所得税加地方所得税的负担率)=702.4万元
汇算清缴应补税额:
702.4万元-627.5万元=74.9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涉外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