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方和企业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老企业的挖潜、革新和改造。使用好这笔资金,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生产,繁荣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的调整,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重新建,轻挖、革、改的现象,使挖、革、改资金使用上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土建任务大,竣工时间长,如因“三材”缺口严重,土建项目一般需要两年到三年,有相当一部分项目需要四年到五年才能竣工,影响了企业生产的发展,也给国家造成损失。第二,基本建设资金与挖、革、改资金混淆不清。有些停缓建的基建项目改头换面以挖、革、改的名义继续干。有的项目明明是基建工程,由于计划排不上队,也就列入了挖、革、改计划。第三,盲目确定项目,浪费资金。据调查,各地在清理历年在建的挖、革、改项目时,不具备条件列入计划的约占30%,其中绝大部分是盲目确定的。第四,挖、革、改资金渠道多,管理乱。从资金来源看,有国家预算安排的,有从企业集中的折旧基金安排的,也有用地方或部门的机动财力和企业专用基金安排的,还有各级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共达二十余种。从项目安排看,有的是各级经委、物资、劳动部门为主安排下达的,有的是主管部门安排下达的,还有的是各级银行和地方计划、财政部门为主安排的。由于头绪多,各自为政,不可能进行财政、物资、信贷的综合平衡,不可避免地出现战线长、进度慢、效果差的情况。
为了把挖、革、改资金管理好、使用好,需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理和整顿在建项目。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要按照政策规定对历年已经安排下达的挖、革、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对那些历年遗留下来的“胡子”工程、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以及同现在企业争原料、争燃料、争动力而在技术上又已经是被淘汰的项目,要当机立断,立即停建,尚未动工兴建的要责令撤销计划。其资金、物资、设备,要按隶属关系集中归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地方集中统一安排使用。
二、划清挖、革、改同基本建设的界限。控制现有企业的基建规模,必须划清挖革改同基建的界限。对老企业,要结合现有条件,在保证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前提下,对原有的厂房、设备进行大修理和技术更新改造,对所需资金应由挖、革、改资金解决。其资金来源是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国家拨款和银行贷款。全厂或全车间的整体技术改造,新建、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应当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能在挖、革、改资金中开支。一些区域性的综合性挖、革、改项目,涉及几个企业或有关的行业,则应按隶属关系除经上级经委、财政部门批准外,还要经计委、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企业和企业之间不能以技术改造的名义大兴土木,超过一定数量的土建工程应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能在挖潜、革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和本地区及各行业的生产方向,针对生产经营、工艺技术存在的问题,配合各级经委、主管部门认真编制挖潜、革新、改造规划。凡没有纳入规划的不能各行其是,盲目上马。
三、要整顿资金渠道。首先要解决名目繁多的问题。拨款要合并项目,可以统称为挖、革、改拨款,一次直接拨到企业,不搞二次分配或交叉分配。贷款可合并为外汇贷款和国内贷款两种。具体执行仍按拨款、贷款两个办法办理;如果办法需要修订,也要由制订的部门统一进行。贷款一定要用贷款项目投产后增加的利润来归还。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要根据其业务情况划分贷款范围。不论拨款、贷款,都要讲求经济效果。一个挖革改项目,不能同时既给拨款又给贷款,更不能以挖革改资金变相搞基建。挖革改资金要重点用于老企业节约能源、增加轻纺产品、解决交通运输薄弱环节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产短线原料材料项目上,不能搞重复建设。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安排老企业挖革改项目,其资金、物资、材料、设备以及贷款项目的偿还,都应由经委和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在国家财力、物力的分配上,必须坚决实行先生产后基建、先挖潜后新建的原则,把生产建设计划放在积极可靠的基础上,以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
四、要严格控制土建工程。现有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安排的零星土建工程,一个项目不超过二百平方米的,要按项目隶属关系,列入主管部门年度土建指标之内,经过计划部门审查批准下达;凡翻建、扩建、新建的土建工程,不论建筑面积多少,一律要列入基建计划。老企业零星土建工程一经批准,就要按计划执行,面积不能扩大,结构不能改变,一年之内建成使用,并要求有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一些停缓建的挖革改项目的土建工程的资金、材料,要按隶属关系集中,归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集中统一安排使用,一般不再安排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