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中,不少基层干部和企业财务干部,提出减免税收和支持生产的关系问题,比如:是不是减税免税就是支持生产,不减税免税就是不支持生产?减税免税究竟应该掌握什么原则?到底谁有权批准减免税收等等。我想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
减税免税是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国家的税法中,都规定有减税免税的条文,这是因为:1.税法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制定的,不管规定的条文怎么细,也不可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千差万别的客观情况,对于特殊的问题,是不可能考虑得那么全面、那么完整,尤其在制定税目税率时,只能划大类或就一个产品一个项目制定。一般地说是“一条杠子打一群高低不同的和尚”,打了高的就丢了矮的。2.税法制定以后,要保持相当时期的稳定,不可能随着经济情况的不断变化而随时改变,对于客观情况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能有不相适应的一面,鉴于以上两个原因,在制定税法时,规定减税免税的条文就十分重要了,税法中规定减税免税的条文是处理经济发展中与税法规定不相适应的特殊情况的,是执行税法时灵活运用的一种特殊手段。
我国的税收有两个最基本的职能,一个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财政...
最近,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中,不少基层干部和企业财务干部,提出减免税收和支持生产的关系问题,比如:是不是减税免税就是支持生产,不减税免税就是不支持生产?减税免税究竟应该掌握什么原则?到底谁有权批准减免税收等等。我想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
减税免税是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国家的税法中,都规定有减税免税的条文,这是因为:1.税法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制定的,不管规定的条文怎么细,也不可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千差万别的客观情况,对于特殊的问题,是不可能考虑得那么全面、那么完整,尤其在制定税目税率时,只能划大类或就一个产品一个项目制定。一般地说是“一条杠子打一群高低不同的和尚”,打了高的就丢了矮的。2.税法制定以后,要保持相当时期的稳定,不可能随着经济情况的不断变化而随时改变,对于客观情况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能有不相适应的一面,鉴于以上两个原因,在制定税法时,规定减税免税的条文就十分重要了,税法中规定减税免税的条文是处理经济发展中与税法规定不相适应的特殊情况的,是执行税法时灵活运用的一种特殊手段。
我国的税收有两个最基本的职能,一个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财政职能”;另一个是调节生产、促进生产发展的“经济职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除了制定税法时,按照国家奖励和限制政策允许的范围,规定多征少征、征与不征对生产加以调节以外,在执行税法时则常常表现在处理减税免税案件上。因此,减税免税也是支持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建国以来,我国的税收不仅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而且认真贯彻了“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坚持生产观点,促进生产的发展,这对于发展我国国民经济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是不是减税免税都是支持了生产呢?那也不是。合理的减税免税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起到支持生产的作用;而不合理的减税免税却有可能支持落后,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比如,两个企业规模、设备、原材料供应的条件都差不多,而经营结果不大一样,一个赚钱,一个赔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赔钱的企业免了税,而对赚钱的企业征税,就起了支持落后的作用,这样的减税免税就是不合理的。
国家的税法对所有企业是一视同仁的,征收本身就起鞭策落后、鼓励先进的作用。如果一个企业落后,我们是采取减免税收,把落后面包庇起来好呢,还是通过征税把矛盾揭露出来,促使落后赶上先进好呢?当然是后者,而不应是前者。谁都知道,税收是最实在的收入,国家对企业减免了一元钱的税,这个企业就得到了一元钱的好处,不需要花任何气力。同样,国家减免了一元钱的税收,国库就少了一元钱的收入,国家财政就少了一元钱的支付能力。因此,在确定减税免税时决不可草率从事。
综上所述,减税免税是执行国家税法的重要手段。正确的、合理的减税免税,可以达到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错误的减税免税,会导致税收政策上的混乱,不利于政策的发展。因此,那种认为“减税免税就是支持生产,不减税免税就是不支持生产”的观点是片面的。
有的企业提出:“经营亏损应当免税,这应当是财政部门掌握减免税收的一条原则。”这是不对的。因为一个企业发生亏损,概括起来,原因有二:一是政策性亏损,一般情况下,是在制定价格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意识这样做的。这类亏损国家财政规定有弥补的办法,不需要在税收上再给予照顾。二是经营性的亏损。经营性的亏损不应当享受减税免税的照顾,否则就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一种包庇,就是支持落后,应该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当然,有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加以处理,不能把经营亏损作为减税免税的一条原则。
究竟谁有权批准减免国家的税收?近几年,在实际工作中,常常碰到这样一些事:有的企业要求减税免税,如不批准,企业就自行停交税款,以表“抗议”;也有的主管部门为所属企业申请免税,如不批准,他就指使企业停交税款,税务部门催交税款,企业就说:“找我们主管局吧”。还有一些领导同志,讲话、作报告信口就说:“你们可以免交税利。”有的甚至责令财税部门为××免税:“我已定啦,我负责!”还有一些新奇的办法,如在《会议纪要》、《专题报告》中,事前不征得财税部门同意,便加进一条意见:“免交税利”,并把这些《纪要》或《报告》送上级领导机关批转,上级领导机关加上一个批语予以转发。这样“免交税利”就合法了。如果财税部门提出意见,那么,这个皮就算扯起来了,往往一年半载解决不了问题。我认为上述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的权限。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无偿的强制的特性,据我们了解,不管哪一个国家的税收权力都是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也一样有它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只有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税法和解释税法。国家的税务部门是国家授权执行税法的,它有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任意侵犯。税收有它特定的管理体制,对于批准减税免税的权限有明确的规定。试想,不管什么部门或什么人都可以凭着自己的主观意志任意减免国家的税收,那国家的税法会成什么样子?国家的财政收入还有什么保证?国家的税法还有什么统一性和严肃性。
各级党政机关和负责同志,应当是遵守国家法纪的模范,应当是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好榜样。多少年来,各级党政领导在维护国家税法的斗争中,有着光荣的传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有检查各级财税部门执行税法的责任,有权纠正财税部门在执行国家税法中的错误。但是,不可“越俎代庖”,以权代法,以人代法。
这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破坏干扰,无政府主义、本位主义以及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对税收工作不断冲击,其流毒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这正是税收工作拨乱反正的艰巨任务之一。